第四章营业税法(5)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11: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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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及纳税地点

(一)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发生了纳税义务,纳税人就应及时纳税,所以,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对每个税种来说都较重要。

根据条例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对某些具体项目则分别规定为:

(1)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所称预收款包括预收定金,因此,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预收定金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定金的当天。

(2)纳税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为自建行为,其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额或者取得索取营业额的凭据的当天。

(3)纳税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4)营业税的扣缴税款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代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5)建筑业按结算办法及结算时间不同,分为:

1、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

2、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项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3、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4、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项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不能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税款入库期的规定是: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期限,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金融业(不包括典当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保险业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

(三)纳税地点。

营业税的纳税地点是根据纳税人的不同情况和便于税收征管的原则确定的,具体规定为: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应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5)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6)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应税行为,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7)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营业税税款。但建筑安装工程业务的总承包人扣缴承包或转包的非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的营业税税款,应当向分包或转包工程的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

七、拍缴义务人的确定

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应严格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应扣缴而未扣缴或少扣缴税款的,应按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八、起征点的规定

对个人营业税法规定的起征点如下:

(1)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800元.

(2)按次征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

达到或超过起征点,全部计税;没有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但仅适用与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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