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营业税法(1)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11:5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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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受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缴纳营业税。

一、纳税义务人

(一)单位

(1)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

(2)例外,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收费,同时具备下列两个条件的,不征收营业税:

1、证式文件允许收费;

2、所收费用自己直接收取的。

(二)个人

(1)个体工商户.

(2)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四)承租人或承包人

(1)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义务人.

(2)承租人或承包人是指有独立的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

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承租人或承包人。

(五)从事运输业务并计算盈亏的单位

(1)从事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或其他陆路运输业务并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

的单位,为从事运输业务并计算盈亏的单位。

(2)从事运输业务并计算盈亏的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利用运输工具、从事运输业务、取得运输收入.

2、在银行开设有结算帐户.

3、在财务上计算营业收入、营业支出、经营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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