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06年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工作的通知(一)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20:05:3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各税务师事务所:

  为了加强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监管,提高我省注册税务师的职业素质和执业质量,规范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06年度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工作的通知》(国税办发〔2006〕49号)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2006年度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年检工作的通知》(中税发〔2006〕014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于2006年7月13日至9月15日开展我省2006年度注册税务师及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2006年6月30日前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成立的事务所(含分支机构)以及2006年6月30日前在江苏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并在事务所执业的注册税务师。

  江苏省内2006年6月30日前经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批准入会的执业会员及团体嵩薄?/p>

  二、年检的主要内容

  (一)执业注册税务师(执业会员)年检项目与处理标准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执业证书,取销个人执业会员资格:

  (1)允许或默认他人以本人名义作为事务所出资人出资的;

  (2)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出资的;

  (3)允许或默认他人以本人名义接受事务所其他出资人转让股份的。

  (4)未依法定程序加入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未办理入会登记的;

  (5)未按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规定缴纳个人会费的;

  (6)未按规定办理执业会员转所手续的;

  (7)出资人或合伙人转所,未符合《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及本所章程、出资协议的;

  (8)未按规定参加后续教育培训的;

  (9)以个人名义承揽业务的。

  2、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不得继续执业,注销其执业证书,取销个人执业会员资格:

  (1)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执业又坚持不改正的;

  (2)连续2年有不良执业记录、被通报批评、公开曝光的;

  (3)连续2年未参加年检的;

  (4)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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