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年注册税务师《税法一》考前辅导(一)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20:32:5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一章 税法基本原理
第一节 税法概述
一.税法的概念与特点(了解)
(一)税法的概念及税法与税收的区别
1.税收是从财政角度来看的,是国家取得收入的一种工具,也就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向社会经济组织和个人无偿取得收入的一种形式,最终税收体现的是一种分配的关系。税收有以下特点:第一,征税的主体是国家,任何机构和团体都无权征税;第二,税收依据的是政治权力,而不是凭借生产资料的身份去参与分配,对所有的经济形式都可以参与其分配;对于国有企业来说国家可以以生产资料所有者的身份参与利润分配,但有其局限性。第三,征税的目的是满足国家的财政需要,即国家行使其职能的需要;第四,税收分配的客体是剩余产品M,税收不能对社会产品价值中的生产资料C和劳动者报酬V作为分配的内容,否则简单再生产将无法持续;第五,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
2.税法是从法律的角度考虑的,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规范税分配收活动的并保证征收机关和纳税人权力义务。税收主体包括:(1)有权的国家机关是指最高权力机关,在我国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由其制定的通常称为税收法律,如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涉外企业所得税法;(2)地方立法机关在授权的前提下制定法律,也可成为制定法律的主体;(3)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还可以授权行政机关制定某些法税法,如授权国务院制定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暂行条例,所以授权的行政机关也是制定税法的构成者。
3.税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税法指各种税收法律规范的总和;狭义的税法指经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正式立法的税收法律,如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等。
4.税收与税法之间的关系:税法是税收分配活动的保障,没有税收分配活动就没有税法存在的基础。
5.税收之所以采取法的形式,是由税收和法的本质与特性决定的:(1)从税收本质来看,国家不创造任何财富,国家要取得收入就要凭借政权参与产品的分配,要有法律的保护才使这种分配顺利的进行下去;(2)从形式特征来看,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点。(3)从税收职能来看,调节经济是重要方面,但没有法律的保护,这种调节的目的往往达不到,所以税收采用法的形式才能提高其灵敏度以收到实效。
(二)税法的特点
1.从立法过程来看,税法属于制定法。现代国家的税法都是经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出来的,而不是约定俗成的,这表明税法属于制定法而不是习惯法。
2.从法律性质看,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具有强制性。其道理在于:
(1)从定义推理上来看税收是纳税人经济利益向国家的无偿让渡,即国家通过政治权力将原属于社会经济组织和个人的社会产品强行的划为国家所有,所带有强制性,其力度仅次于刑法。
(2)权力义务是对等,是一个基本的法律原则,但这是就法律主体的全部权利义务而言的,并不是说某一法律主体在每一具体法律、法规中的权利义务都是对等的,否则就没的授权法规与义务性法规之分。从财政的角度看,纳税人从国家的公共支出中得到了许多权利,这些权利是通过其他授权性法规赋予的。而从税法的角度看,纳税人则以尽义务为主,所以称税法为义务性法规。
(3)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并不是指税法没有规定纳税人的权利,而是说纳税人的权在其纳税义务的基础之上,是从属性的。并且这些权利从总体上看不是纳税人的实体权利,而是纳税人的程序性权利。例如,纳税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有依法提请的权利等等。这些权利都是以履行纳税义务为前提派生出来的。
3.从内容看,税法具有综合性。税法不是单一的法律,而是由实体法、程序法、争讼法等构成的综合法律体系。其结构大致有:宪法加税收法典;宪法加税收基本法加税收单行法律、法规;宪法加税收单行法律、法规。我国现使用宪法加税收单行法律、法规。
二.税法原则(掌握,主要是单选和多选):税法原则可以分为税法基本原则和适用原则两个层次。
(一)税收法律基本原则,可以概括成税收法律主义、税收公平主义、税收合作信赖主义与实质课税原则。(注意多选)
1.税收法律主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皆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征纳主体的权力(利)义务只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减免税收。税收法律主义可以概括成课税要素法定、课税要素明确和依法稽征三个具体原则。
2.税收公平主义。税收公平一般认为税收公平最基本的含义是: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法律上的税收公平主义与经济上要求的税收公平较为接近,但是两者也有明显的不同:第一,经济上的税收公平往往是作为一种经济理论提出来的,可以作为制定税法的参考,但是对政府与纳税人尚不具备强制性的约束力。第二,经济上的税收公平主要是从税收负担带来的经济后果上考虑,而法律上的税收公平不仅要考虑税收负担的合理分配,而且要从税收立法,执法、司法各个方面考虑。第三,法律上的税收公平是有具体法律制度予以保障的。
3.税收合作信赖主义
4.实质课税原则是指应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不能仅考核其表面上是否符合课税要件。(征税的时候对其计税价格应公平看待,应针对其实际获利能力不是申报的获能力来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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