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进口料件用于内销产品的税务处理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20:25:2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家外商投资企业,目前产品l00%出口,为进料加工复出口,购进材料有国内采购、国内结转以及国外进口。今年,该公司申请了内销权,主管部门也已经批准,但是国税和海关允许国内结转的厂商开增值税发票,该公司也已经作为进项税进行抵扣,此部分物料对国税而言是内销,对海关而言是保税料。

  请问:

  1.如果将国内结转物料用作内销产品时,海关是否对保税物料补征进口环节关税和增值税?

  2.海关对此部分征收的增值税是否可以抵扣?

  3.如果可以抵扣是否对同一笔物料进行两次抵扣?

  答:首先,该公司料件进口时,如果以“进料加工”方式由海关保税监管,加工后并经海关批准转国内另一家企业进行深加工,后者全部加工并报关离境后,该公司进口时的保税进口料件及第一环节加工的半成品和后一环节加工复出口的成品,海关不征任何税收(关税、增值税或消费税)。如果该公司未经海关批准或经海关批准内销,以及最后环节加工的成品未出口,海关会对当时保税的进口料件补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或消费税。当然,该公司可凭海关完税凭证作增值税进项抵扣(如果有消费税,则计入材料成本)。如果属非保税进口业务即正常贸易进口货物,海关要征收进口环节关税和增值税或消费税。内销时,也按此办法处理。

  其次,国内转厂结转如果被视同内销征收了增值税,则转入方可凭转出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如果该公司作为物料转入方,深加工货物未出口,此时海关要补征该公司使用的保税材料的关税和增值税。当然,该公司可凭海关完税凭证对此部分料件的增值税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这种情况,与该公司作为深加工转入方与深加工转出方之间发生的视同内销业务征税的性质不同,前者属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后者则是国内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因此,不存在同一笔物料重复征税和两次抵扣的问题。而且,这种情况,仅发生在深加工方加工的货物没能全部出口或深加工转入的货物发生了内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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