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的调整政策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20:3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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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93号文的规定,自2001年7月1日起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的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环节

1.下列应税品目的收购环节征收

烟叶(包括晾晒烟叶、烤烟叶);牲畜产品(包括猪皮、牛皮、羊皮、羊毛、兔毛、羊绒、驼绒)。

2.除烟叶和牲畜产品以外的其他应税品目在生产环节征收。

3.考虑到各地的不同情况,对某些规定在生产环节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应税品目,如确实需要改在收购环节征收的,可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改变应税品目的征收环节要报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全国统一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应税品目和税率

1.烟叶。税率为20%。

2.毛茶。税率为8%。

3.牲畜产品。暂停征收猪皮的农业特产税。牛皮和羊皮的税率为5%,羊毛、兔毛和羊绒、驼绒的税率为10%。

4.果品。税率为8%。

5.原木、原竹。税率为8%。

6.水产品。税率为8%。

7.生漆、天然树脂。税率为8%。

8.天然橡胶。税率为5%。

9.食用菌。税率为8%。

10.贵重食品。税率为12%。

11.花卉。税率为8%。

三、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应税品目的税率

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应税品目,税率由省级人民政府在不超过8%的幅度内规定。

四、农业特产税附加

农业特产税可征收最高不超过正税20%的附加,是否征收及具体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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