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增值税怎样缴纳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20:29:0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某公司根据市场销售的需要,不仅将产品销售给全国各地的特约经销商,而且在国内10多个大中城市还设立了非独立核算的直销(零售)网点(各直销网点的资金回笼款全部上交总公司,费用的开支向总公司报销),请问,在外地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直销网点需要在外地办理税务登记吗?非独立核算的直销网点销售的皮鞋要在外地纳税吗?非独立核算的直销网点销售的皮鞋能不能按回笼金额并入销售计算销项税额?非独立核算的直销网点在外地已经缴纳的增值税可以回来抵扣应缴税款吗?

  答:一、该公司在外地(外县、市)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直销网点应该在当地办理税务登记。这在《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有明确规定。

  二、在外地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直销网点也应该在当地申报纳税。增值税是一种流转税,它是一种多环节征收的税种,即在哪一个环节实现销售(或视同销售)就在哪一个环节征收税款。这不同于企业所得税以独立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纳税义务人。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行为,是一种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

  那么,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应该怎样纳税呢?国税发[1998]1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是这样规定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该公司在外地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直销(零售)网点,不仅办理了税务登记、使用的是当地税务机关发售的发票,而且是在当地向购货方收取了货款,当然应向各分支机构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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