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审批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20:24:3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审批权限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由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负责审批认定,具体工作由流转税科负责。

2.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负责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由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负责审批认定,具体工作由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涉外税收管理部门负责。

3.对个体经营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经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审核后,报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对撤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也应报市国家税务局备案。

(二)审批程序

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提交的申请及报送的资料、证件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书》(一式三份,以下简称《认定申请书》)后,应由税务所(征收单位)对所报送的资料作初步审查,经初审后,在《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审批意见表》(以下简称《审批意见表》)内填写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纳税人申请报告、证件资料及《认定申请书》报主管科[税政科或涉外科(涉外所)下同].

主管科收到税务所(征收单位)上报的申请资料,除应按规定的认定条件及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外,还应对经营或租赁场地进行实地勘察(也可以委托征收所或税务所进行勘察),审核其是否具备基本经营条件,并根据实际审核情况,在《审批意见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章)。对批准同意的,在《审批意见表》和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右上角加盖“增值一般纳税人”或“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用章),并将《认定审请书》一份留存(用以建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户数台账”),两份退回税务所(征收单位)。税务所(征收单位)将其中一份留存,另一份连同《税务登记证》(副本)退给纳税人。对未批准同意的,将所报《认定申请书》及证件、资料退回税务所(征收单位)。

对批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给由市国税局统一印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主管税务机关在发给《资格证书》时,应在第一页右上角统一编号并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用章。

一般纳税人的管理、临时一般纳税人资格取消的审批,由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的税政科或涉外科(涉外所)负责。

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纳税人按规定要求报送的申请资料之日起,30日内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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