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减免税及优惠政策(1)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20:23:4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减免权限

  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

  清理越权减免税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1、对各地已经清理纠正的各类越权减免税,同意清理纠正和停止执行。

  2、对各地要求继续保留执行的一次性、临时性减免税,一律停止执行。

  3、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自定的符合国发(1993)85号《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决定》中有关规定,需要保留的税收优惠政策和承包流转税政策,必须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今年5月合发的(94)财地明传5号文件的规定,同时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查批准,并一律先由税务机关按国家统一规定征收入库,再由财政机关列支返还。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7月15日(94)财税字第045号

  (二)货物的免税规定

  1、部分货物免征增值税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①、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②、避孕药品和用具;

  ③、古旧图书;

  ④、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⑤、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⑥、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⑦、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⑧、销售自已使用过的物品。

  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

  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业产品,是指初级农业产品,具体范围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

  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的古书和旧书。

  物品,是指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货物。

  自已使用过的物品,是指本细则第八条所称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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