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课堂笔记-第42讲:资源税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20:18:4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本章学习要求和资源税概述
第五章 资源税
本章学习要求:
一、资源税概述
(一)了解资源税的概念与特点
(二)了解资源税的立法原则
二、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了解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三、征税范围
熟悉征税范围的具体规定
四、税目与税额
(一)熟悉资源税税目
(二)了解资源税税额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熟悉一般计税方法
(二)掌握特殊规定
六、申报与缴纳
(一)了解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了解纳税地点
(三)了解纳税期限
(四)熟悉代扣代缴的规定
本章主要以单选、多选为主,也时常与增值税结合出计算题或综合分析题,分值大约在10分左右。
本章内容
第一节 资源税概述
一、资源税的概念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及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资源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
二、资源税的特点
(一)只对特定资源征税
(二)具有受益税性质
(三)具有级差收入税的特点
(四)实行从量定额征收
三、资源税的立法原则
普遍征收
级差调节
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和征税范围
第二节 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二、扣缴义务人
以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具体包括 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
第三节 征税范围
一、矿产品
(一)原油
原油系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以油母页岩等炼制的原油。
(二)天然气
天然气系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三)煤炭
煤炭系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五)黑色金融原矿和忧色金属原矿
二、盐:
固体盐
液体盐
三、对伴生矿、伴采矿、伴选矿的征税规定
(一)伴生矿---以主产品的矿石名称作为应税品目
(二)伴采矿
伴采矿量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规定对其核定资源税单位税额标准
伴采矿量小的,在销售时,按照国家对收购单位规定的相应品目的单位税额标准缴纳资源税
(三)伴选矿:注意对于以精矿形式伴选出的副产品不征收资源税。
【应用举例】
在资源税中,关于伴选矿的税收政策,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以主产品的矿石名称作为应税品目
B.伴选矿量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规定对其核定单位税额
C.伴选矿量小的,按照国家对收购单位规定的相应品目的单位税额减半缴纳资源税
D.对从精矿伴选出的副产品不征收资源税
答案:D
税目与税额
第四节 税目与税额
一、资源税的税目
(一)原油
(二)天然气
(三)盐
(四)黑色金属矿原矿
(五)有色金属矿原矿――包括铜矿石、铅锌矿石、铝土矿石、锡矿石、黄金矿石等
(六)煤炭
(七)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二、资源税的税额
(一) 资源税采用从量定额税率,即固定税额。
1、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中未列举名单的纳税人适用的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纳税人资源状况,参照该表中确定的邻近矿山的税额标准,在上下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对独立矿山应纳的铁矿石资源税减征40%。
3、对有色金属矿的资源税在规定税额的基础上减征30%。
(二) 税额确定的依据
1、依据应税资源的自然条件和经济技术因素
2、依据部分资源加工产品的税负转移情况
3、依据盐类产品的税负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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