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课堂笔记-第29讲:消费税税率及计税依据续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20:19:1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实行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计征办法的计税依据
一、实行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计征办法的计税依据
(一) 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办法的计税依据
(二) 实行从价定率计征办法的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其中销售额的确定包括以下内容:
1、应税销售行为:
纳税人用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
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所有权的行为 用应税消费品支付代扣手续费和销售回扣
在销售数量之外另付给购货方或中间人作为奖励和报酬的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应用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等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2、销售额的确定(与增值税销售额的确定是一致的)。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包括销售应税消费品从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如果价款是含税的需要换算,其换算公式如下: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 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注意关于包装物的规定:
(1).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财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2).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中征税。但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3).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4).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应用举例】.某酒厂销售价值为100万元的白酒,包装物押金为5万元,按事先约定的期限,包装物未能归还厂家,白酒的消费税率为25%,则该酒厂应纳税税额为(  ) 。
A.25万元
B.26.25万元
C.23. 75万元
D.24.25万元
答案:B
解析:(100 5/1.17)*25%=26.07
自产自用和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本企业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应纳税款。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以及无销售价格的依然不得列入加权平均数据。
(三)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办法
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实行此种方法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计税依据的若干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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