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课堂笔记-第25讲:增殖税专用发票(二)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20:19:1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和管理续
第九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和管理
三、专用发票抵扣管理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未接规定取得专用发票
2、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3、销售方开具的专用发票不符合规定要求
四、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专用发票规定
主管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应在专用发票单价栏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增值税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4%或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由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后,应以专用发票上填写的税额为进项税额
五、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专用发票管理
购买方未入账:退回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销售方收到后,在四联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口见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属于销售折让,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
购买方已入账:购买方应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证明单",销售方 以收到的"证明单"为依据,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卖方抵减当期销项税,买方抵减当期进项税
六、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注意:
(1)对税务机关错误录入代码或号码后又被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
纳税人当月发现,应对纸质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开具的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同时作废,并及时报主管税务机关;如纳税人以后月发现的,应按规开具负数专用发票
(2)在未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或虽已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但购货方已将专用发票抵扣联报送税务机关认证的情况下,销货方不得作废已开具的专用发票
七、防伪税款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见教材P123-124)
八、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中若干问题的处理规定(重点掌握)
(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1、对发生被盗用、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视情况,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最长不超过1年)停止领购专用发票,对纳税人申报遗失的专用发票,如发现非法代开、虚开问题的,该纳税人应承担偷税、骗税的连带责任
2、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
(二)对于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对于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征补税款,并按规定按偷税给予处罚。对纳税人取得代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核发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
1、 购货方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已经抵扣或退税的,应依法追缴。
2、 购货方重新从销货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项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3、 如果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进项税得到抵扣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前知道该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4、 对购货方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的情形有:
(1)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
(2)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获得专用发票
(3)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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