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知识点总结(行政法部分)(三)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20:21:0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出示证件。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查清行政违法事实,公正合理地实施行政处罚,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决定前开的听证会。(只适用此三种)
听证程序的特征:
1. 听证是由行政机关主持,并由有关利害关系人参加的程序
2. 听证公开进行。
3. 听证程序只适用于行政处罚领域的特定案件(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只适用对公民个人2000元以上和对单位组织处以10000以上罚款的案件)
4. 听证程序一般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当事人没有提出要求而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组织听证)
5. 组织听证是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法定程序义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行政机关应相关当事人的申请在作出举行听证的决定后,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各其他相关事项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委托1-2人代理参加听证。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只能由公安机关依法执行。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当场处罚的情形有,
1. 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
2. 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强制执行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被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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