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供电收入该不该缴纳增值税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20:29:0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家煤炭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产品就是煤炭,对于煤炭的销售,每月都是按时、足额地将税款缴到税务机关。

  然而,最近国税稽查局在对该矿进行纳税检查时,认为该矿两年来(1999年和2000年度)应收取附近乡镇企业和农民的819万元转供电收入应补缴增值税119万元(税率为17%)。

  对国税稽查局的处理决定,该企业感到无法接受。

  第一、转供电不属该矿的经营范围。由于该矿地处较为偏僻的农村,附近乡镇企业和农民没有能力专门架设自己的供电线路。因此,在当地政府的协调下,该矿于两年前同意附近乡镇企业和农民有偿使用该矿的电力(其实是共用一条主干线路),该矿基本没有加什么价,只是每千瓦时让他们分摊0.001元的线路损耗。两年来,在转供电方面该矿不仅没有得到一分钱的好处,而且落下了近百万元的电费款收不回来。

  第二、转供电的进项税额没有进行抵扣。由于知道家属宿舍用电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进项税。所以,两年前该矿在线路改造时,便将生产用电同生活用电及转供电线路进行了分路,即生产用电单分一路,生活用电同附近乡镇企业和农民共用一路。在开取发票时,要求供电局对该矿生产用电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而生活用电和转供用电则开具普遍发票不抵扣进项税额。

  请问,象该矿这样不是以经营为目的转供电行为算不算销售行为,应该不应该缴纳增值税?如果要缴纳增值税的话,税务机关是否应该考虑扣除该矿供电应取得的进项税额(虽然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按买卖差额进行征税?

  答:第一、该矿转供电的行为属于销售货物的行为,应该缴纳增值税。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因此,电力属于货物的范围。其次,根据《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所以,该矿的转供电行为属于销售货物的行为。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条例》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十七。”因此,该矿的转供电行为属于销售货物的行为,应该依照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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