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处理中销售额的确立对纳税的影响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20:5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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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额(营业额)的确立是企业正确交税的依据。而真正计算税收的销售额不是企业能决定的,税务机关往往要对其进行价格调整。因此,企业要注意税法对销售价格的相关规定来确保公司在税收上规范运作,避免发生风险。
  
  众所周知,销售额(营业额)的确立是企业正确交税的依据。税务机关就是通过对发票的控制来达到控制企业销售额、避免偷税的目的。因此,很多企业认为发票就是确立销售额(营业额)的依据,开多少发票就应该交多少税。
  实际上,真正计算税收的销售额并不是我们想像的发票的金额,应该是税法规定的“计税销售额”,而计税销售额不是企业能决定的,税务机关往往要对其进行价格调整。因此,企业销售部门在业务谈判和签订合同时,要注意税法对销售价格的相关规定,确保公司在税收上得以规范,避免发生风险。
  
  生产企业(流通企业)销售额的确立
  
  (一)价外费用对税收的影响
  1.销售额的确立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4号第六条规定:
  销售额(计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2.价外费用的税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1993]38号第十二条规定:
  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A.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B.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案例1】运费该如何计算?
  上海某木工机械厂是专业生产木工机械的企业,一般纳税人,产品价格为每台100万元。公司在销售过程中,为了保证产品的运输质量,公司购买了五辆货运车辆,专门为客户运输公司自己的设备。为了不提高产品的价格,并考虑到客户的承担能力,公司决定只向客户收取一定的费用。比如运输一台设备需要2万元运费(如果用运输公司运送可能需要4万元)。
  【分析】
  如果合同签订为:产品价格100万元,同时收取2万元的运费,合计102万元。根据上述税法规定,因为2万元运费是在销售过程中收取的,应为价外费用,因此需要缴纳17%的增值税,而不能缴纳3%的营业税。
  假如是运输公司收取的运费,就应该交纳3%的营业税。实际上,国家制订此政策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一些企业利用价外费用故意降低销售额,进行偷税行为给国家造成损失。
  因此,在签订销售合同时企业应注意,价外费用应合并到销售额计税,否则会增加公司的税收风险。
  
  (二)产品价格对税收的影响
  目前,我国企业的销售部门在签订销售合同时,往往只是站在经营的角度来考虑问题,非常缺乏税收意识,对于到底怎样合理地确立价格并不十分清楚。
  很多销售人员很随意地认为10万元的产品卖了15万元,就是赚了5万元。其实,这5万元显然是税前的,也就是“还没赚到手”的钱。常常到了财务部门后发现需要交8万元的税,得不偿失。
  在确立价格时不考虑税,合同签完、业务做完之后公司就无能为力了。因此,如果企业不在业务发生之前考虑税收问题,税收问题永远得不到根本的解决。
  
  【案例2】运输费用该“免”,还是该“收”?
  某设备生产企业销售自己生产的产品,销售合同签订内容为:“价格100万元,免费运输”。所谓“免费运输”实际就是公司自己承担运费,对客户来说是免费的。
  一些销售部门的员工会认为,假如运费需要10万元,如果我们不承担这10万元运费,设备就按原定价格90万元出售;如果我们承担这10万元的运费,设备价格就可以定为100万元,对于公司来说没有一点损失。
  【分析】
  真的没有损失吗?我们分析一下:本来设备价格为90万元。假如公司要承担10万元的运费,必定公司要将设备价格调高10万元,即100万元。这样的话,销项税要按100万元计算。但是,运费取得的发票可以抵扣7%的进项税,而提高销售价格后,销项税为17%。只因为这一项就要多交接近7.53%的税 (产品价格与运费的计算抵扣方式不同) 。
  而如果合同签订为“不承担运费,或者为客户代垫10万运费”,该公司的设备价格就为90万元,开出的销售发票也为90万元,销项税可以按90万元计算,算下来,可以节省接近7.53%的税。
  因此,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说,谁承担运费,谁就要多交税。
  【案例3】销售固定资产
  某电子有限公司于2000年进口生产设备一套,价值800万元。公司第二年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将该设备处理掉。该设备在我国还是技术比较先进的,后来经过业务部门的努力,将该设备以820万的价格销售给了一客户。为公司又获取了20万的利润。
  但后来税务机关在查账时认定,该笔业务需要交6%的增值税,既49.2万元。公司实际只能获得770.8万元,为什么?
  【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及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十条:
  根据(94)财税字第026号通知的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在实际征收中“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的具体标准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 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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