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进口设备内销可否免税?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20:56:2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问:我公司需要进口一批设备,由政府部门提供免税进口批文,项目完工后我公司只向用户按“扣除免税进口设备价款”后的金额开具发票,现在用户要求还要开具免税进口设备价款的普通发票,不知是否内销可以免税?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24号第七十五条规定,“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应当接受海关监管。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监管年限为:(一)船舶、飞机:8年;(二)机动车辆:6年;(三)其他货物:5年。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规定,在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监管年限内,纳税义务人应当自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每年一次向主管海关报告减免税货物的状况;除经海关批准转让给其他享受同等税收优惠待遇的项目单位外,纳税义务人在补缴税款并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后,方可转让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监管年限届满时,自动解除海关监管。纳税义务人需要解除监管证明的,可以自监管年限届满之日起1年内,持有关单证向海关申请领取解除监管证明。海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义务人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核实情况,并填发解除监管证明。”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免税进口的设备,如在监管期内转让他人,应补交增值税、消费税、关税。
  2、如果是在解除监管期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设备按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第十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的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免征增值税。(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二)企业按同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财税[2002]29号文对上述288号文第一条作了进一步补充,“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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