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所得税的有关问题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20:48:0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属于税法规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

  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以其首次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之日起,确定为税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实际开始生产、经营之日。如其首次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的日期是在营业执照签发之前,则应以其营业执照签发之日确定为税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实际开始生产、经营之日。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预售房地产并取得预收款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可按预计利润率或其他合理办法计算预售收入实现后,再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税额,按预缴的所得税额计算应退补税额。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上述规定,制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预征所得税的具体实施办法及预计利润率的确定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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