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的适用范围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20:48:2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1993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增加税负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经营期限内(不包括1994年1月1日以后办理的延长期),准予退还因税负增加而多缴纳的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即从1994年1月1日起至1998年12月31日止)。没有经营期限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在最长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退还因税负增加而多缴纳的税款。1994年1月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享受超税负返还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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