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三)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20:4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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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发(1984)161号、财税字(1997)121号等文件的规定,在国家旅游度假区内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所得税减按24%的税率征收;其中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企业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按照规定,对于设在上述地区兼营生产性业务和非生产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其营业执照限定的经营范围兼营生产性业务和非生产性业务,或者营业执照限定的经营范围仅有生产性业务但实际也从事非生产性业务的,应从其生产性经营收入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享受相应的减低税率征税的优惠。如果其营业执照限定的经营范围并无生产性业务,无论其实际经营活动中生产性业务的比重有多大,均不能享受上述免、减税待遇。

按照国税发(1999)172号文件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对于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西部地区是指未依照前述有关规定实行减低税率(包括减按15%和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地区,即除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苏州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沿海开放城市、省会(首府)城市、沿江开放城市、沿海经济开放区、沿边开放城市(县、镇)等地区以外的地区。

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这里所说的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具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发项目,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本项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为三年。在这三年内,企业同时被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或产品出口企业当年出口产值达到总产值70%以上的,可再依照规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减半后的税率不得低于10%。

本项税收优惠政策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00年1月1日仍处于本项税收优惠政策期间的企业,可就自2000年1月1日起的剩余优惠年限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至2000年1月1日已过本项优惠期间的企业,不得追补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和(94)财税字第083号文件,对外国投资者将其从外商投资企业中取得的利润再在国内进行直接投资,给予退税优惠规定,具体为:

(1)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取得的利润在提取前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在提取后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但地方所得税不在退税之列。其退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退税额=再投资额÷(1-原实用的企业所得税与地方所得税税率之和)×原实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40%

[案例]

丽达斯(汕头)羽绒制品有限公司系外商投资企业,2002年从其投资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爱德乐(中山)棉纺织有限公司获得利润1000万元,爱德乐(中山)棉纺织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

经合资各方协商同意,丽达斯(汕头)羽绒制品有限公司将该1000万元再投资于爱德乐(中山)棉纺织有限公司,用于增加注册资本。

[要求解答]丽达斯(汕头)羽绒制品有限公司可退回企业所得税税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和(94)财税字第083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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