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八)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20:46:5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按照国税函(1999)818号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我国国库券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国库券转让收益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和国税发(1993)045号、国税发(1993)050号等文件的规定,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免征所得税。具体的范围包括:

(1)在发展农、林、牧、渔业生产方面提供下列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①改良土壤、草地,开发荒山,以及充分利用自然资源的技术;

②培育动植物新品种和生产高效低毒农药的技术;

③对农、林、牧、渔业进行科学管理,保持生态平衡,增强抗御自然灾害能力等方面的技术。

(2)为科学院、高等院校以及其他科研机构进行或者合作进行科学研灾、科学试验,提供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3)在开发能源、发展交通运输方面提供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4)在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提供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5)在开发重要科技领域方面提供下列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①重大的先进的机电设备生产技术;

②核能技术;

③大规模集成电路生产技术;

④光集成、微波半导体和微波集成电路生产技术及微波电子管制造技术;

⑤超高速电子计算机和微处理机制造技术;

⑥光导通讯技术;

⑦远距离超高压直流输电技术;

⑧煤的液化、气化及综合利用技术。

对于上述特许权使用费,除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可以由所在省、市人民政府决定的以外,均应由技术受让方代技术转比方将有关申请文件及合同资料报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除上述特许权使用费以外,凡属于为国务院批准的重大项目或列入国家发展计划的重点项目而引进技术所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如果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需要给产减征或者免征优惠的,也应由技术受让方代技术转让方将有关申请文件及合同资料报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上述“有关申请文件及合同资料”包括:

①技术转让方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函或其委托技术受让方办理减免税的委托书;

②技术受让方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函;

③由审批技术引进项目的经贸部门出具的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的建议函;

④技术转让合同、协议;

⑤技术转让合同、协议的批准文件。

除上述规定以外,对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需要给予所得税减征、免征优惠待遇的,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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