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效挂钩工资如何在所得税前扣除?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20:56:3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工资发放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中规定: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纳税人向雇员支付的工资薪金支出,饮食服务行业按国家规定提取并发放的提成工资,可据实扣除。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是可以据实扣除还是只能在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扣除?
  答:工效挂钩企业工资所得税前扣除按国税发[2004]82号文第八条“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工资的管理”中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0号规定,企业工效挂钩的基数、比例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备案,其中城镇集体企业工效挂钩的基数、比例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取消该项审批后,各级税务机关不再参与审批工效挂钩方案。但应做好以下管理工作:
  1、要求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行使出资者职责的有关部门制定或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并按‘两个低于’和实际发放原则对工效挂钩工资申报扣除。
  2、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两个低于”和实际发放原则对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工效挂钩工资加强审核检查。重点是:
(1)纳税人提取的效益工资总额是否符合‘两个低于’原则;
(2)是否在效益工资总额范围内按实际发放的工资数额扣除;
(3)是否将提取的效益工资用于建立工资储备的部分、未发放的部分或者改变用途的部分申报扣除;
(4)对以企业集团名义审批的工效挂钩方案,应对每个独立纳税人按‘两个低于’和实际发放的原则进行审核检查。”
  国税发[2000]84号文第二十一条规定,“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纳税人向雇员支付的工资薪金支出,饮食服务行业按国家规定提取并发放的提成工资,可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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