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划对外投资纳税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20:4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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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加入世贸组织,我国对外经济活动日益扩大,不仅各种类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纷纷建立,国内企业也开始走出国门,积极从事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参与国际竞争。在跨国投资经营中,税收筹划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进行事先的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节约税收成本的利益。对外投资纳税筹划亦称国际纳税筹划,其产生的根源在于每个纳税义务人都有着减轻自身纳税义务、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强烈愿望;而不同国家间的税收差别则为国际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跨国投资者对国家间的税收差异和不同规定的发现和利用,不仅维护了自身的既得利益,而且为消除和减轻跨国纳税找到了强有力的制度及法律保证。由于不同国家在税收管辖权、税收构成要素、经济源和税源等方面的税收和法律制度的差异,国际纳税筹划较国内纳税筹划有着更为广阔的空间。目前,税收筹划已成为跨国公司财务管理中不可或缺的部分。世界著名的大公司,多专门聘用税务专家进行税收筹划,为公司增加了可观的收入。


  对外投资纳税筹划方法

  对外投资纳税筹划方法很多,借鉴诸多跨国公司纳税筹划的成功经验和案例,我国对外投资纳税筹划可采用以下方法:利用避税地进行纳税筹划、利用各国税收管辖权的差异进行纳税筹划、利用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进行纳税筹划以及利用各国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等。

  利用避税地进行纳税筹划

  1.国际避税地

  国际避税地也称避税港,是指以免征某些税收或压低税率,为投资者提供不纳税或少纳税条件的国家或地区。这些国家和地区出于一定的经济目的、有意识地采用远低于国际一般税负水平的税收制度,而且常常在放弃双边对等原则的条件下单方面给予税收上的特殊优惠。国际避税地按照实行的税收制度不同,通常可分为以下3种类型:

  (1)不开征所得税和财产税的国家和地区。这种类型的国际避税地也叫“纯国际避税地”。如巴哈马群岛、百慕大、开曼群岛等国家和地区。

  (2)实行较低的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同时实行涉外税收优惠并拥有发达税收协定网络的国家和地区。如瑞士、荷兰、列支敦士登、巴林、以色列、马来西亚、新加坡、巴拿马、中国澳门等国家和地区。

  (3)行使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对外国来源所得免税的国家和地区。如中国香港、利比亚、哥斯达黎加等国家和地区。

  除了税负低之外,这些国家和地区还具有政局稳定、交通便利、外汇自由和完善的保密制度等有利条件。

  2.利用避税地进行税收筹划

  利用避税地进行纳税筹划的主要途径就是在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或生产基地。通过把税前利润拨往低税收管辖权区,实现税负最小化。跨国集团将利润转移至避税地公司的主要方法就是采用内部转让定价法。跨国纳税人向避税地公司提供商品、劳务或无形资产定价通常低于正常水平;反之,避税地公司向跨国集团母公司或其他子公司提供商品、劳务或无形资产,则定价往往高于正常水平。这样避税地公司利润增加,集团母公司或其他子公司利润减少,但整个跨国集团的利润不受影响。由于利润从高税国向低税国转移,总体税负减少。

  基地公司实际上是受控于高税国纳税人建立于避税地的虚构的纳税实体,其经济实质仍在其他国家。绝大部分基地公司在避税地没有实质性的经营活动,仅租用一间办公用房或一张办公桌,甚至仅仅挂一张招牌,所以这种公司也被称为“信箱公司”或“纸面公司”。基地公司的形式多样,可以是一个虚假的中转销售机构,也可以是控股公司、代理收付业务的招牌公司、投资公司、信托公司、航运公司、专利持有公司、贸易公司、离岸银行、服务公司等。设立基地公司主要以减轻税负为目的,不从事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因此对该地区劳动力资源及自然资源等条件的要求不高,只要税负低,资金汇入汇出自由,政治局势稳定,并具有很好的保密性即可。大多数国际避税地均具备这样的条件。

  在国外建立生产基地不仅要考虑税收环境,还要考虑其他相关因素:如拥有高度技能的劳动力、发达的市场基础设施(交通、通信、金融体系),政治稳定等。以上列举的诸多国际避税地,如玻利维亚、加勒比海地区的一些岛国(巴哈马、百慕大和开曼群岛),由于地域狭小,自然资源和劳动力供应不足,不适宜建立生产基地。而荷兰、瑞士、马来西亚、新加坡、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则具备建立发展生产型企业的条件。

  企业组织形式的纳税筹划

  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在分公司和子公司之间进行选择。从法律上讲,子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而分公司则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从税务的角度讲,不论是子公司,还是分公司,都应在其所在国缴纳所得税。但是,大多数国家对在该国注册登记的公司法人(子公司)与外国公司设在该国的常设机构(分公司)在税收上具有不同的规定。前者往往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后者往往承担有限纳税义务。此外,在税率、优惠政策等方面,也互有差异。这在设立公司时,是必须筹划的问题。

  (1)子公司具有东道国法人居民身份,因而可以享受东道国提供的包括免税期在内的各种税收优惠待遇,而分公司由于是作为母公司的组成部分之一派往国外,不能享受同等优惠。

  (2)子公司的亏损不能汇入母公司所在国企业,而分公司与总公司由于是同一法人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亏损便可并入总公司账上。海外投资项目若前几年资本预算为亏损,则以分公司形式进行投资为佳。因为分公司的亏损可以直接抵免总公司的盈利,从而减少公司的总体税负。实际上,许多国际投资企业就是先以分公司的形式有海外经营,待盈利后再转为子公司。

  (3)设立子公司可以享受延期纳税的优惠。许多国家,包括我国在内,规定国际企业的海外子公司在没有汇回股利之前,母公司可不必为这笔利润缴纳所得税。而子公司与总公司是同一法人,利润应并入总公司所得计缴或补缴所得税,不享受递延纳税的好处。

  (4)除了企业所得税之外,许多国家规定外国子公司应就税后利润汇回母公司的部分再征收预提所得税;而对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的利后利润,则征收“分支机构税”,此税相当于对其分配股息所征的所得税。多数国家征收分支机构税时,是就分支机构全部税后利润征收,即使事实上并无汇出利润也要征收此税,即不考虑这笔利润是否汇往总公司作为股息;也有些国家只就分支机构未再投资于固定资产的利润征税;还有些国家只就利润的汇出部分征税,也称为“汇出税”。因此,跨国投资者还应在子公司预提所得税和分支机构税之间进行比较和权衡。选择有利的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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