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信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串讲笔记四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20:50:0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增值税销项税额
1.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其含义:一是销项税额是计算出来的,二是销售额是不含销项税额的销售额。
2.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3.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1)应税销售额包括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取自于购买方的全部价款;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
(2)价外费用不包括以下三项费用: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货物,而由受托向委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代垫运费(必符合此条件;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并且由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4.消费税税金。

21.57
5.混合销售的销售额:对属于征收增值税的混合销售,其销售额为货物销售额和非应税劳务销售额的合计数。
6.对兼营应一并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的,其销售额为货物和非应税劳务销售额的合计数,既包括货物销售额,又应包括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7.价款和税款合并收取情况下的销售额,首先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税率或征收率)。
8.售价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无销售额情况下,销售额的确定方法。
(1)当不能确定其销售额的情况下,可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 成本利润率),其中“成本利润率”指只征增值税的货物10%。
(2)定额征收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 成本利润率) 消费税税额,其中“成本利润率”按消费税有关规定找适用的利润率。
(3)定率征收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 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27.03
9.特殊销售方式的销售额。
(1)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2)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金银首饰除外),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3)以物换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
(4)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征免规定: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例:A公司2003年5月购入小轿车一辆,原入账价值30万元,因考虑比较费油,于7月份以32万元转嫁给其他单位,请问A公司应纳的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32÷(1 4%)×4%×50%

10.出租出借包装物情况下销售额的确定。
11.增值税销项税额扣减的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售额中扣减。
39.53
二、进项税额
1.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其含义:一是直接在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不需计算;二是通过法定的扣除率与支付金额计算出来的。
2.购进免税农业产品: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3.购进货物支付的运费:进项税额=运费发票金额×扣除率
4.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和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教材121—125页)
自2003年8月1日起,全国停止开具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部门可继续使用手写版专用发票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全国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凡是取得2003年8月1日以后开具的手写版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税务部门代开的除外)。
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环,只是由于市场变化,价值量减少,价值量减少,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例:某酒厂从农村收购高粮一批,支付金额1000元,扣税130元,账面价值记为870元,暴雨充毁了库房使高粱发霉,请问转出的进项税额。
注:如果购进的货物取得了征税专用发票的,可以直接计算。
870÷(1-13%)×13%
价值损失东西还在,价值不转进项,物损要转进项。

应纳税额=账面价值×(上期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成本÷上期在产品、产成品的总成本)×适用税率

税法一—04032101-01(第六讲)
第二章 增值税
第六节、增值税的减税、免税
一.可以免征增值税的项目(24个方面)。(教材125、126页)
二.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先征后返等优惠。(教材127页)
注意:1.自2003年1月1日到2005年12月31日,对部分数控机床企业生产销售的数控机床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返还的税款专项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数控机床产品的研究开发。
2.另外,对个人销售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按资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恢复征税后收到的该项货物免税期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从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
3.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减税、免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减税、免税。
4.免税货物恢复征税后,其免税期间外购的货物,一律不得作为当期进项税额抵扣。

5.30
第七节、应纳税额计算
1.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的规定(本规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执行):
(1)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抵扣时限,不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第二条有关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限的规定。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2003年3月1日前防伪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于2003年9月1日前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报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违反要通知第一条、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抵扣进项税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其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3.采用简易办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公式。即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4.进口货物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公式。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 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5.参见教材例题(第130~141页)。

17.07
第八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
1.出口货物退(免)税。
2.出口货物退(免)税的适用范围。
a.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1)具备货物出口条件,给予退(免)税的货物。
我国真正办理出口货物的企业有两类:生产企业与外贸企业。
(2)不具备出口条件,也给予退(免)税的货物
(3)具备货物出口条件、也不给予退税的货物
(4)特殊规定
(5)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消费税应税货物,依据其实际出口数量予以免征,外贸企业出口的应税消费品是先征后退。
b.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范围符合哪些条件的企业才有办理出口退免税的资格,参见教材1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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