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信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串讲笔记五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20:50:0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税法一—04032102-01(第九讲)
第三章 消费税
一、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自产自用通常指的是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后,不是直接用于对外销售,而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或用于其他方面。
2.组成计税价格: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其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利润)/(1-消费税税率)=[成本×(1 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02年考题)某酒厂2002年5月份生产销售散装啤酒400吨,每吨售价3800元。另外,该厂生产一种新的粮食白酒,广告样品使用0.2吨,已知该种白酒无同类产品出厂价,生产成本每吨35000元,成本利润率为10%,粮食白酒定额税率为每斤0.5元,比例税率为25%,啤酒采用定额税率,税额每吨分别为220元(出厂价在3000元以下的),250元(出厂价在3000元以上的)。该厂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为( )。
A.88000元
B.90566.67元
C.100000元
D.102766.67元
标准答案:D
依据:教材第226页、237页。
考核目的:酒类产品消费税的计算。
计算过程=400×250 0.2×35000×(1 10%)÷(1-25%)×25% 0.2×2000×0.5=102766.67(元)

0.07.03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2.受托方是法定的代收代缴义务人,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3.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4.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收回后直接销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4.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计算征收消费税问题。
5.纳税人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钻石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珠宝玉石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0.14.14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进口或代理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进口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2.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送地海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书的次日起7日内缴纳税款。
4.进口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计算应纳税额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其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0.15.28
四、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
1.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应税消费税或委托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按规定直接予以免税的,可不计算应缴消费税。
2.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如规定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的,可先按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
3.出口应税消费品的退税企业范围主要包括: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工贸公司;特定出口退税企业。
4.凡划分不清适用税率的,一律从低适用税率计算应退消费税税额。
5.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免)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的,报关出口者必须及时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

例:某外贸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摩托车厂购进摩托车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价30万元,摩托车厂据此缴纳了消费税和增值税,那么消费税税率10%,增值税税率为15%,报关出口的离岸价折合人民币为50万元,外贸企业应该退的消费税?增值税?
外贸企业应退的消费税=30×10%=3(万元)
外贸企业应退的增值税=30×15%=4.5(万元)
摩托车厂预交消费税=30×10%=3(万元)(单开票)
摩托车厂预交增值税=30×17%×40%=2.04(万元)

0.24.58
五、关于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的若干规定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委托加工、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
2.视同零售业务的行为,参看教材192页。

税法一—04032102-02(第十讲)
第三章 消费税
一、关于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的若干规定
1.从2003年5月1日起,铂金首饰、钻石消费税改为零售环节征税。
2.不属于零售环节征税的首饰,如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及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3.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4.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为5%。
5.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如果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的销售额中未扣除的、增值税额,在计算消费税时,应按以下公式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额的销售额。
金银首饰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 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6.金银首饰边同包装物销售的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例:某零售店金首饰零售价1000元,首饰盒20元,应纳消费税?
应纳税的消费税=(1000 20)÷(1 17%)×5%
7.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组成计税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 加工费)÷(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8.纳税人彩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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