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信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串讲笔记二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20:50:1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税法二-04032702-01(第四讲)
第一章 企业所得税
0.33
第一节 股权投资业务的税务处理
2.31
一、企业股权投资所得的所得税处理
1.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
2.被投资企业分配给投资方企业的全部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应全部视为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企业的分配支付额。
3.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4.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配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除股票外,均应按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投资所得。企业取得的股票,按股票票面价值确定投资所得。
0.10.43
二、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
1.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
2.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方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
3.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0.19.22
三、企业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所得税处理
1.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如资产转让所得如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
3.被投资企业接受的上述非货币性资产,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
0.22.20
四、企业整体资产转让的所得税处理
1.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是指一家企业不需要解散而将其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转让给另一家企业,以换取代表接受企业资本的股权,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
2.如果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换额中,除接受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其他资产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转让企业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例:A(转让企业) B(接受企业)
账面净值100万元 公允价120万元
增20万元

110万股权 10万非股权(现金或有价证券)
计算比例10/110=9%<20%不交税。
五、企业整体资产置换的所得税处理
1.企业整体资产置换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按公允价值购买另一方全部资产的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如果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中,作为资产置换交易补价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总资产公允价值不高于25%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资产置换双方企业均不确认资产转让的所得或损失。
3.按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的企业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交易双方换入资产的成本应以换出资产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
A B
账面资产的净值 50万元 60万元
公允价值 70万元 65万元
增值 20万元 5万元
补价 B支付给A5万元
5/70=7%< 25%
每企业评估增值不交税。


0.29.41
第七节 合并分立业务的税务处理
一、企业合并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1.企业合并,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
2.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峭高地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事各方可选择相关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3.关联企业之间通过交换普通股实现企业合并的,必须符合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的原则,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4.如被合并企业的资产与负债基本相等,即净资产几乎为零,合并企业以承担被合并企业全部债务的方式实现吸收合并,不视为被合并企业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不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
某一纳税5年度可弥补被合并企业的亏损额=合并企业某一纳税年度未弥补亏损前的所得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合并后合并企业全部净资产公允价值)
0.33.18
二、企业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1.被分立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计算被分立资产的财产所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
2.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或其股东的交换价款中,除分立企业的股权以外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支付的股权票面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企业分立当事各方也可选择按规定进行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3.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新股”的成本应以放弃的“旧股”的成本为基础确定。
0.34.06
第八节 减免税优惠
0.36.56
一、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的税收优惠
(1)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优惠;
(2)支持发展第三产业的优惠;
(3)鼓励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环境的优惠;
(4)扶持贫困地区经济发展的优惠;
(5)鼓励技术转让的优惠;
某一个技术咨询企业,2002年技术转让收入85万元,相关成本费用40万元,问转让所交所得税?
应交所得税=[(85-40)-30]×33%=4.95(万元)
(6)救助企业灾害的优惠;
(7)鼓励企业投资的优惠;
(8)鼓励安置待业人员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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