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信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串讲笔记三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20:50:2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税法二—04032702-03(第六讲)
0.55
四、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1.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的项目金额
2.从事咨询业务收入的确定,按下列原则进行,参见教材137—138页。
5.50
境外甲资讯公司派人来华与境内乙外商投资企业共同为某国有企业提供咨询业务,境内客户支付咨询费1000万元,甲乙两公司按3:7分配收入,问税务机关在核定境外甲公司境内收入时最低不能少于多少?
1000×30%×50%=150(万元)
11.04
6.特殊收入的确定(8个方面)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和应纳税所得额的核定,参见教材140—145页。
7.从事投资业务、转让股票或股权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的所得的税收规定。

18.49
某外内投资企业委托一境外公司在境外销售其位于我国境内的商品房,成体费用150万元(不含拥金),代销合同规定的售价为200万元,境外公司实际售价为240万元,向境外公司支付的拥金手续费40万元,问应纳企业所得税?
(240-150-240×10%)×30%=19.8(万元)

25.03
8.成本费用的列支范围和标准,参见教材145—153页。

某生产型中外合资企业,2003年产品销售收入4000万元,固定资产出租收入300万元,当年发生交际应酬费30万元,计算纳税调整数额。
纳前扣除的应纳交际应酬费=1500×5‰ (4000-1500)×3‰ 300×10‰=18(万元)
纳税调整额=30-18=12(万元)

外商的福利费不能预提,但实际发生数可据实扣除,不得超过工资的14%。

9.跨行业经营的企业,应分别按销货净额或业务收入计算交际应酬费列支限额,如果划分不清的,可按其主要经营项目所属行业确定。
10.保险费支出。外商投资企业可为其雇员提取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坏账准备金外,不得在所得税前再预提其他项目的准备金、基金、未来费用等。
11.企业资助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可以在资助企业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47.12
12.亏损抵补方法。连续5年内仍不足弥补的亏损,自第6年起就不再弥补。

49.29
13.资产的税务处理。税法实施细则规定,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留存的残值,一般不低于原价的10%,需要不留残值或少留残值的,须报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

50.10
一、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
1.关联企业与避税。
2.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税务调整:(1)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不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有关顺序和方法进行调整;(2)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低于没有关联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其利率超过或低于这类业务的正常利率的,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正常利率进行调整;(3)企业与关联企业提供劳务,不按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业收取和支付劳务费用的,税务机关可以参照类似劳务活动的正常收费标准进行调整。无类似劳务活动正常收费的,可按提供劳务成本加正常利润进行调整;(4)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不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业作价或收取、支付费用的,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没有关联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进行调整;(5)企业不得列支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

税法二-04032801-01(第七讲)
第二章 第七节税收优惠
一.地区投资的税收优惠:(一)经济特区的税收优惠;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沿海开放城市的税收优惠;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税收优惠;
(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税收优惠;
(五)西部开发区的税收优惠。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生产性投资的税收优惠:
(一)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
(二)追加投资项目的优惠;
(三)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生产投资的优惠。
举一个例子:设在经济开发区的某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获利情况如下:
1 2 3 4 5 6 7 8 9 10
-100 -50 70 -50 140 150 300 -50 -150 500
(1)该企业获利年度 第5年
(2)纳税年度 5.6免.78.9减半.第7年
(3)10年内总共交了多少企业所得税:300×15%÷2 (-50-150 500)×15%=67.5万

三、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
(一)产品出口企业的税收优惠;减半后税率不足10%的,应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
四、基础项目投资的税收优惠。
五、特定项目投资的税收优惠。
六、再投资退税的税收优惠
100%退税
(1)举办2类特定企业
(2)扩建2类特定企业
(3)海南 基础实施,农业开发
再投资退税的税收优惠。如果外国投资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起3年内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或没有被继续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应当缴回已退税款的60%。
根据2002年7月17日国税发[2002]90号通知,有关再投资退税优惠政策的具体执行问题明确如下:
(1)外商投资企业按照董事会的决议,将其依照有关规定从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提取的公积金转作再投资,相应增加本企业注册资本。
(2)直接用于投资举办其他外商投资包括以下情况:①直接用于再投资新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且其再投资额构成新企业的注册资本;②直接用于再投资增加已存在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
(3)外国投资者以外币资产用于再投资的,应当以接受再投资企业实际收到该投资额之日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作为计算再投资退税的再投资额。
(4)外国投资者以源于外商投资企业一个年度的税后利润一次或多次直接再投资的,其计算退税的累计再投资额不得超过按下列公式计算的限额:再投资额限额=该税后利润所属年度外商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该年度外国投资者占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或分配比例)
例;设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开发区的某高新技术,中外合资企业为生产型企业,中外双方股权比为58:42,98年投资经营,当年获利。2002年该企业会计利润200万,应纳税所得额250万,再投资额为100万,计算再投资退税额。
税率为15% 2免3减半,实际为7.5%
(1)2002年应纳企业所得税:250×15%÷2=18.75
(2)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限额:(250-18.75)×42%=97.125万元
应退税额:


七、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参见教材167页。)
所称国产设备投资是指购买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设备购置时间以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准。采用分期付款或赊销形式取得设备的,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
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的前一年为亏损或者处于税法规定免税年度的,其设备购买前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额以零为基数,计算其新增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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