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3)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20:4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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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委员会及其下属机构

  1.为此,将成立一个由各成员方代表组成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委员会。该委员会应选举自己的主席,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按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应任一成员方的请求而召开会议。委员会应执行本协议或全体成员方所授予的职责,并为与实施本协定和推进其目标有关的事项向成员方提供磋商的机会。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应作为该委员会秘书处。


  2.该委员会可以建立适当的下属机构。

  3.委员会应建立一个由5位补贴与贸易关系方面资深独立专家组成的常设专家小组。这些专家由委员会挑选,并每年有一名被轮换。专家小组可应请求,根据第四条第5款规定对专门专家小组提供帮助。委员会也可就任何补贴的存在与性质,要求专家组提供咨询意见。

  4.专家组可向任何成员方提供咨询,并可就该成员方准备实施或正在实施的补贴性质提供咨询性意见。该咨询意见给予保密,并可不对其适用第七条的程序。

  5.为了行使其职能,委员会及其下属机构可向任何他们认为适当的对象进行磋商并寻求信息资料。然而,委员会或下属机构在向某一成员方管辖范围的来源寻求资料时,应通知该有关成员方。

  七 通告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通知

  1.各成员方同意,他们有关补贴的通告应在每年6月30日以前提交,并遵守下述第2款到弟6各款的规定,同时应不妨碍GATT1994、第十六条第1款的规定的执行。

  2.各成员方应将在其境内实施或维持的第一条第1款所界定,并在第二条中得到具体说明的任何补贴作出通告。

  3.通告的内容应十分明确,以便其他成员方能够就其对贸易的影响作出评价和了解所通告的补贴计划的实施情况。在不影响通告内容和补贴问题调查表格式(委员会将成立一个工作小组来审议《基本文件选编》95/193-194中包括的内容及调查问卷格式。)的前提下,各成员方应保证其通告包括以下资料:

  (Ⅰ)补贴的形式(如赠予、贷款、税收减让等);

  (Ⅱ)单位补贴量,或在单位补贴量不可能计算时,总补贴量或用于补贴的年预算总量(若可能应包括上一年的平均单位补贴量);

  (Ⅲ)政策目标和/或补贴目的;

  (Ⅳ)补贴期限和/或其他有关补贴的任何时限;

  (Ⅴ)能凭以估算补贴的贸易影响的统计数字。

  4.如上述第3款中的某些项目未在通告中明确列入,则通告应就此作出解释。

  5.如果补贴是按特定产品或部门给予的,则通告应按产品或部门进行组织。

  6.认为在其境内不存在GATT1994第十六条第1款要求通告的措施的成员方,应将此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秘书处。

  7.各成员方认识到,对某项措施所作的通告,对其在GATT1994下和在本协议的法律地位及在本协议下的影响,及措施本身的性质产生不利影响。

  8.任何成员方在任何时候,都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要求提供其他成员方所实施或维持的任何补贴的性质和规模的资料(包括上述第四部分的任何一种补贴),或要求对某项措施被认为不应受通告要求制约的理由作出说明。

  9.受到以上要求的成员方,应尽快提供这些资料,这些资料还应是以能够被人理解的方式提供,并随时准备应要求提交补充资料。提供的资料应十分详细,以便其他成员方能就其是否与本协议相符作出评价。任何成员方认为没有得到所要求的情况,可将有关事项提交给委员会。

  10.任何成员方认为其他成员方的某项措施具有补贴作用,并且未根据GAT T1994第十六条第1款及本条的规定进行公告,即可将该事项向其他成员方通告以求引起注意。如果此后受指控的补贴仍未及时进行通告,提出指控的成员方可自行将提及的补贴提请委员会注意。

  11.各成员方应就反补贴税方面所采取的所有初步或最终行动及时向委员会报告。这类报告应提交到秘书处以供其他成员方代表们查询。每隔半年,各成员方还应就前六个月内采取的任何反补贴税行为进行汇报。半年期的报告应以共同商定的标准格式提交。

  12.每个成员方应通告委员会:(a)它的哪一个主管机关能胜任按第十一条发起和进行的调查;(b)其发起和进行这类调查行动的国内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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