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技术壁垒协议(4)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20: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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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磋商和争端解决

  第十三条 贸易技术壁垒委员会

  1.由此成立的贸易技术壁垒委员会应由各成员方代表组成。该委员会应选出自己的主席,并在必要时举行会议,每年至少开会一次,以便各成员方就履行本协议或促进本协议目的的有关事项进行磋商,并执行本协议或各成员方所赋予的职责。


  2.该委员会应设立工作小组或其他适当的机构,它们应执行该委员会根据本协议有关规定可能赋予的职责。

  3.不言而喻,根据本协议开展的工作应与其他技术机构内的成员国政府的工作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该委员会应审议这一问题,以尽量减少此种重复。

  第十四条 磋商和争端解决

  1.应遵照已作必要修正的GATT1994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各项规定,根据争端解决谅解书所详细说明和实施的程序,在争端解决机构的主持下,磋商和解决影响本协议实施的任何事项的各项争端。

  2.一经某个争端当事方的请求,或经自行倡议,专家小组可设立一技术专家小组,以便在技术性的、要求由技术专家们仔细考虑研究的问题方面提供帮助。

  3.应根据附录二的程序来管理技术专家小组。

  4.在一成员方认为另一成员方对争端的解决没有按照第三、第四、第六、第八和第九条的要求作出满意的结果,并且使它的贸易利益受到严重影响的情况下,则可援引上述所列的争端解决条款。在这方面,对在争端中的非中央政府机构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则将把该机构视为一个成员方一样来对待。

  最后条款

  第十五条 最后条款

  保留

  1.未经其他成员方的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各项条款均不能列入保留要求。

  评审

  2.自WTO协定生效之日,每个成员方应即刻向该委员会通报现有或已采取的为确保执行和管理本协议的各项措施。以后此类措施的任何变化也都应向该委员会通报。

  3.从本协议的目标来考虑,该委员会应对协议的执行和运作情况每年评审一次。

  4.最迟不晚于WTO协定生效之日起算的第三年末以及随后的每三年期末,该委员会应评审本协议的运作和执行情况,包括有关透明度的各项规定,以便在必须确保共同的经济利益,以及权利与义务的平衡的场合,在第十二条各项规定的合法权利不会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有可能调整本协议的权利和义务,尤其考虑到在执行协议中所获得的经验,该委员会在适当的场合,应向货物贸易理事会就本协议文本的修改提出建议。

  附录

  5.附录是构成本协议整体的组成部分。

  附录一 本协议的特定术语及其定义

  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第2号指南——1991《关于标准化及其有关活动的一般术语及其定义》第六版中所表述的术语在本协议中使用时,应具有和所述“指南”中诸多定义所给的相同的涵义。但在本协议范围内服务业不子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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