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税考试辅导-税收相关法律[5]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21:19:4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单项选择题 (本题型共22题,练习题提供正误对照,不记分,)

1.在票据法上,票据行为包括( )。

(A) 出票、背书、付款、留置

(B) 背书、付款、要约、承兑

(C) 付款、承兑、保证、背书

(D) 出票、承兑、定金、背书

正确答案:c

解析:票据行为,是指能够产生、变更、消灭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要式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

2.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的票据是( )。

(A) 商业承兑汇票

(B) 本票

(C) 银行承兑汇票

(D) 支票

正确答案:b

解析:除了本票外,其他几项的基本当事人都是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3.在票据法理论上,可以将票据当事人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属于基本当事人。

(A) 背书人

(B) 被背书人

(C) 承兑人

(D) 汇票的出票人

正确答案:d

解析:其他几项都是非基本当事人。

4.下列汇票中,无需提示承兑的是( )汇票。

(A) 见票即付

(B) 定日付款

(C) 见票后定期付款

(D) 出票后定期付款

正确答案:a

解析:对于付款日期已经确定的汇票,包括定日付款汇票和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即付的汇票不需要承兑。

5.票据丧失后的补救包括( )。

(A) 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提起诉讼
(B) 重复保险的保险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C) 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D) 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按照实际损失金额分摊

(E) 除了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额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b, c, e

解析:可以进行重复保险,B、C、E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三、综合题 (本题型共1题,练习题提供正误对照,不记分,)

1.(1)A企业和B企业于2000年4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合同标的金额为10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B企业于4月10日提交全部货物,A企业验收合格后,于2000年4月20日提交B企业一张见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金额为100万元,出票日期为4月20日,承兑人、付款人为甲银行。

(2)5月10日B企业在与C企业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企业。B企业在背书时在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C企业已支付对价。

(3)5月20日,C企业在与D企业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转让给D企业,D企业已支付对价。

(4)5月28日,持票人D企业向甲银行提示付款,但甲银行拒绝付款。D企业于同日取得拒绝证明后,6月5日,D企业向B企业、C企业同时发出追索通知,要求支付汇票金额、相关利息和费用共计102万元。

B企业以自己在背书时曾经记载“不得转让”表示拒绝; C企业以D企业未在取得拒绝证明的3日内发出追索通知,已丧失对C企业的追索权为由表示拒绝。

2002年6月5日,D企业向A企业请求行使票据权利,A企业以D企业已丧失票据权利为由表示拒绝。

回答下列问题:

(1) 持票人D企业可以( )行使追索权。

A. B企业 B. C企业 C. A企业

(2) B企业拒绝持票人D企业的理由是否( )。

A.成立 B不成立

(3) C企业拒绝持票人D企业的理由是否成立( )。

A.成立 B.不成立

(4) A企业以票据权利消灭为由拒绝持票人D企业的理由是否成立( )。
A.成立 B.不成立

(5) D企业的民事权利是否消灭( )。

A.消灭 B.未消灭

正确答案:

1、B C

分析:B企业在背书时在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转让的,B企业对后手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A

分析:B企业拒绝理由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在本案中,B企业在与C企业的背书转让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因此B企业对其后手C企业的被背书人D企业不承担保证责任。

3、B

分析:C企业拒绝持票人D企业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如果持票人未规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的损失,由持票人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4、A

分析:A企业以票据权利消灭为由拒绝持票人D企业的理由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对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在本案中,汇票到期日为2000年5月20日。因此,持票人D企业的票据权利因其未在2000年5月20日—2002年5月20日的期间行使而消灭。

5、B

分析:D企业的民事权利并未消灭。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持票人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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