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鉴证业务空间该向哪里拓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21:22:1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自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了注册税务师行业具有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双重职能,并相继作出了一系列有利于涉税鉴证业务拓展的规定后,一些地区结合征管实际,采取多项措施,大胆引入税务中介承担一系列涉税鉴证工作,既减轻了税务部门的征管压力,又方便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
  据了解,北京、江苏、深圳、大连、珠海等地税务部门相继出台文件,明确了当地税务中介机构可以开展的一系列涉税鉴证业务。这些被税务中介机构称为“准法定”业务的涉税鉴证业务,极大地支持和推动了注税行业的发展壮大。
  但从全国来看,目前除了《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明确提出可委托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财产损失情况进行鉴证外,并没有其他法律或文件明文规定涉税鉴证的具体范围和效力。笔者建议,在新的市场经济形式下,注册税务师行业涉税鉴证业务应分阶段、有计划、积极稳妥地予以推进和发展。
  实行全面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
  有关部门应该充分利用各地区的实践经验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引入涉税鉴证的契机,建立全面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委托注册税务师进行涉税鉴证的机制。
  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合并之前,向注税行业引入两个鉴证业务。一是连续在第三年亏损的企业,其所得税年度汇缴必须同时报送注册税务师出具的纳税审查鉴证报告,否则由税务机关将实施重点检查,并对查实问题依法从重处罚。二是针对税务师事务所提出的每年4月30日前完成汇缴时间太紧、影响审查质量的问题,建议延长已委托注册税务师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查鉴证企业的汇缴时间。比如,其年度申报时间不变,但报送审查鉴证报告的期限为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且在此期限内由注册税务师审查调整的应补税款视同企业申报税款,税务机关不予处罚、不加收滞纳金。
  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合并之后,建议有关部门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附送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账报告”的规定,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汇缴鉴证全部规定为注册税务师承办的业务,同时将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抵免、税收优惠以及其他须事前审核、审批的管理事项,规定为可由注册税务师进行鉴证。变税务后续管理为注税鉴证
  顺应政府职能的转变以及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国务院决定取消了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其中涉税事项69项,涉及税收征管的66项。国家税务总局针对这些取消的涉税行政审批事项先后出台了若干文件,对其后续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鉴于目前我国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仍比较低、企业办税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税收政策水平不高,完全采取后续管理将不可避免地产生纠正性的事务,进一步加大税务机关的工作负担和压力的情况,建议有关部门将部分可能对纳税人的税收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在取消行政审批之后,改由注册税务师进行涉税鉴证,以弥补税务管理预防机制上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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