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笔记第四章第二节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21:20:5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二节 行政许可的设定

☆(孟老师提示:可设定的与不可设定的的都要背下来)
一、 行政许可设定的概念与原则
二、 行政许可庙宇的有关程序制度及可设定事项
一是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
二是有限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是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是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的设备、物品需要经过审定的事项。
五是企业和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是其他事项。
不用设定行政许可的四种事项:
一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二是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三是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是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税务行政许可的项目:(1)指定企业印制发票。(2)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3)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4)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5)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6)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三、行政许可设定权划分
对《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设定许可必须遵循一些基本规则:一是只有在上位法没有设定行政许可时,下位法才可以设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尚未设定的行政许可,省级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但规章只能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继续实施的,应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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