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笔记第四章第三节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21:21:0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三节 行政许可的实施

一、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一)、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1、 行政机关
2、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3、 受委托的行政机关。
(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其他有关规定:
1、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原则规定;按许可法的规定,经过国务院的批准,行政许可权可以相对集中。
2、 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办理或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规定;
3、 关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当中应当遵守纪律约束;
4、 专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行政许可应当逐步授权专业组织实施的指导性规定;专业性组织收取费用,对不当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三、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包括: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听证、变更与延续、特别规定
(一)、申请与受理
申请人可以委托其他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申诉的除外。
受理期限,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如果申请材料数量、种类不齐全或不符法律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制作《告知补正材料通知书》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之申请人地补正的材料,告之的自重新收到之日起为受理,逾期不告之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声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 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二)、行政许可实施的审查与决定程序
审查分两种:一种是形式审查,另一种是实质审查。可以书面审查,如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可以进行实地核查,这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审查阶段涉及相对人的权利:
1、 是直接转送,申请人一次申请就可以了;
2、 、是陈述申辩权,行政机关发现行政许可事项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 是听证权。
决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如《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告知复议、诉讼的权利;准予行政许可应当公开,公众有权查询。
行政机关准予行政许可发放的证件有:
1、 许可证、执照或其它许可证书
2、 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它合格证书
3、 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行政许可证件
5、 检验、检疫、检测的可以加贴标签或加盖印章。
(三)、行政许可听证程序
举行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行政机关主动举行听证;行政机关举行听证的期限是在20日内组织听证。二是相对人申请举行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的期限是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
行政机关对听证会把握如下四点:
1、举行听证会7日前公告或通知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有关听证时间、地点等。
2、审核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主持人
3、听证回避事项
4、参加人对笔录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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