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辅导:医疗行业如何纳税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21:36:4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2001年7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医疗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对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但是,由于相关政策不够完善,在实际工作中税收政策执行不够统一,加之税法宣传力度不大,使纳税人常常产生误解。医疗行业,应如何纳税?

  一、分类不同,享受的政策不同

  按照我国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所有医疗机构将按照其性质、功能和承担的任务不同,分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两大类。

  所谓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政府兴办的承担基本医疗服务并代表地方或者国家水平的医疗机构。以享受政府财政定向补贴为主,不以营利为目的,收入用于医疗服务成本,其实际营运中的节余只能用在自身的发展上。

  所谓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那些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以作为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其服务项目可以根据市场需求自定,并报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自主定价。个体、私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中外合资合作的医疗机构一律为营利性医疗机构。

  上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均须由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在执业登记中注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营利性医疗机构”,执照方为有效。

  (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兔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优惠政策免征的税收包括: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

  但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就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国家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二)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卫生医疗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三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其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但是,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二、注册类型、经营地点不同,缴纳的税种不同

  医疗机构的登记注册类型,将按国家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划分为三类:第一类为内资医疗机构;第二类港、澳、台商投资医疗机构;三类外商投资医疗机构。目前,我国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对注册类型或经营地点不同的医疗机构经营应税医疗服务项目,缴纳的税种各有不同。

  三、税种不同,计算的方法不同

  不同的税种,由于计税依据、税率不同,所以具体的计算方法也不同。

  (一)营业税。计税依据为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税率5%,应纳营业税额=医疗服务收入×5%。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或一个月;具体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应纳税额的大小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二)增值税。计税依据为自产自用制剂的销售收入。医疗机构属于不经常发生应征增值税行为的单位,不论其经营规模大小或财务核算是否健全,均应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适用征收率为6%,应纳税额=自产自用制剂的销售收入×6%。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1个月,具体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应纳税额的大小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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