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5 13:01:1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国家在资产评估行业中实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注册资产评估师通过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资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人员,方可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注册资产评估师英文为Certified Public Valuer(缩写CPV)。

  二、获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已具备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水平和能力,该证书作为依法申请执业的依据。

  三、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资产评估相关专业(经济管理、财务会计、工程技术,下同)中专学历,具有八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资产评估工作满五年;

  (二)取得资产评估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具有六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资产评估工作满四年;

  (三)取得资产评估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具有四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资产评估工作满三年;

  (四)取得资产评估相关专业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土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从事资产评估工作满两年;

  (五)取得资产评估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会计、审计、统计专业助理级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一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资产评估工作满六年,成绩特别突出的。

  四、考试科目为:资产评估学、财务会计学、工程技术基础、经济法。

  五、考试合格人员,由北京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后全国范围有效。

  六、国家对注册资产评估人员实行注册登记制度。考试合格人员在接到注册通知后须在三个月内到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逾期不办者,执业资格考试成绩不再有效。

  七、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有效期一般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要按规定主动到注册管理机构重新办理注册登记。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或其授权的部门核发统一印制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证》。

  八、申请注册的资产评估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恪守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

  (二)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

  (三)经单位考核同意;

  再次注册者,应经单位考核合格并有知识更新、参加业务培训的证明。

  九、注册资产评估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注册: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在资产评估等业务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的;

  (三)受刑事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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