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拍卖法律制度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5 13: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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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拍卖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了解)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拍卖经过拍卖表示、竞买表示、拍定表示三个阶段。
拍卖的法律特征:
1.拍卖是一种竞争买卖。
2.拍卖是由众多竞买人公开出价的竞争买卖。
3.拍卖是选择出价最高者与之订立契约的竞争买卖。
4.拍卖是一种现货买卖。
二、拍卖的种类及作用
(一)拍卖的种类
1.依拍卖的起价方式不同,可以分为增价拍卖与减价拍卖。
2.依拍卖执行人与拍卖程序的不同,拍卖可分为“公的拍卖”与“私的拍卖”。
3.依拍卖产生的原因的不同,拍卖可分为法定拍卖与意定拍卖。
4.依对参加拍卖活动的竞买人的范围是否作出限制,分为定向拍卖与非定向拍卖。
5.依拍卖标的是否可以分别拍卖来分,可以分为分别拍卖与合并拍卖。
(二)拍卖的作用
1.有利于促进商品的流通。
2.有利于实现反腐倡廉。
3.有助于企业兼并的实现与金融市场的发展。
三、我国拍卖法的制定与拍卖的基本原则
(二)拍卖法的基本原则 (了解)
1.合法原则。
2.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允许拍卖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操纵竟价;不允许委托人、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竟买;委托人、拍卖人应明示拍卖物品瑕疵等。
第二节 拍卖法律关系 (熟悉)
二、拍卖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拍卖人
拍卖人必须采取拍卖公司的形式存在。
拍卖企业的设立作了以下规定:
1.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设立经所在地的省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许可,并领取营业执照。
2.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3)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4)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5)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果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则应当有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并应有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
拍卖师应当具备的条件:(1)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2)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3)品行良好。
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5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
(二)委托人
委托人对拍卖标的的真实性(物的瑕疵和权利瑕疵)负有民事责任的当事人。
(三)竟买人
(四)买受人
三、拍卖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拍卖活动所具体指向的对象,即标的。
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拍卖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
4.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由财产所在地的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拍卖由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适用前款规定。
四、拍卖法律关系的内容 (掌握)
包括拍卖人的权利义务、委托人的权利义务、竞买人的权利义务和买受人的权利义务四个方面。
(一)拍卖人的权利义务
1.拍卖人的权利包括:(1)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2)拍卖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买受人收取合理的佣金。
2.拍卖人的义务。包括:(1)拍卖人应当向竟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2)拍卖人对委托人交付拍卖的物品负有保管义务;〈3)拍卖人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其他拍卖人拍卖。(4)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价保密的,拍卖人应当为其保密,(5)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竟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竟买。(6)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7)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委托人交付拍卖标的的价款,并按照约定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二)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1)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拍卖国有资产,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2)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
2.委托人的义务:(1)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2)委托人不得参与竟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竟买。(3)按照约定由委托人移交拍卖标的的,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当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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