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财政与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5 13:02:2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一节 财政法律制度概述(新增)
一、财政法的概念、体系及渊源 (了解)
( 一 ) 财政法的概念
( 二 ) 财政法的体系
1. 财政基本法主要涉及财政法的一些基本制度 , 对财政收入、支出和财政资金的管理都有普遍的约束力。
2. 财政平衡法主要涉及政府间的财政关系 , 因此又可称为财政收支划分法。
3. 财政预算法是政府财政行为科学、民主、公开、规范的重要制度保障 , 主要包括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和监督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 同时也包括财政资金人库、管理和出库的相关内容。
4. 财政支出法主要包括财政转移支付法、政府采购法、财政投资法和财政贷款法。
5. 财政收入法主要包括税法、国债法和费用征收法及一些特别财产收益法 , 其中的国有资产收益主要包括国家基于资产所有者的地位而获得的投资回报或者资产转让收入。
6. 财政监督法专门规范和保障财政监督机关依法行政财政监督权 , 其内容涉及财政监督机关的设立、职权 , 财政监督的途径与程序等。
( 三 ) 财政法的渊源
我国财政法的渊源 , 主要表现为不同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所制定的财政法律法规 , 如宪法、财政法律、财政行政法规、财政行政规章等。
二、预算法概述
( 一 ) 预算法的概念和内容
预算法分为实质上的预算法和形式上的预算法。
( 二 ) 预算的地位和组成
预算是国家管理社会经济事务和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之一 , 在整个国家财政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因此 , 预算法调整的预算关系 , 是财政法体系中的核心。
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预算收入包括 : 税收收入、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专项收入、其他收入。 预算支出包括 : 经济建设支出 .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支出 . 国家管理费用支出 . 国防支出 . 各项补贴支出 . 其他支出。
预算收入划分为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预算支出划分为中央预算支出和地方预算支出。
( 三 ) 违反预算法的法律责任
按照预算法的规定 , 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的 , 由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退还或者追回国库库款 , 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隐瞒预算收入或者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的 , 由上一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责令纠正 , 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三、会计法概述
( 一 ) 会计法的概念和内容
( 二 ) 〈会计法〉的基本原则
各单位必须依法办理会计事务 . 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 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 会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 , 实行会计监督 , 并受法律的保护 . 对认真执行会计法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或物质上的奖励。
( 三 ) 会计管理体制
我国会计实行 " 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 " 的体制。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
( 四 ) 〈会计法〉规定应办理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及要求

1. 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
2. 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
3. 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
4. 资本、基金的增减 .
5. 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
6. 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
7. 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 五 ) 〈会计法〉会计核算禁止的行为
1. 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 , 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
2. 虚列或者隐瞒收入 , 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
3. 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 , 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 .
4. 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 , 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 .
5. 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 六 )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
1. 监督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账簿 .
2. 监督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 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
3. 监督各单位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
4. 监督各单位是否依法管理会计档案 .
5. 监督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 七 ) 〈会计法〉规定的有关法律责任
1. 伪造、变造、编制虚假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 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 , 尚不构成犯罪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 , 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可以处 3000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 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 处分 . 对其中的会计人员 , 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 会计法》规定 ,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 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尚不构成犯罪的 , 可以处 5000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 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3.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编制虚假会计资料 , 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会计法〉规定 ,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 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尚不构成犯罪的 , 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 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 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四、政府采购法概述
( 一 ) 政府采购法的概念和内容
政府采购制度是公共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 , 是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一项有效措施。政府采购法是规定政府采购制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实行政府采购监督的法。
( 二 ) 政府采购的含义和原则
1. 政府采购 , 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2.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 三 ) 政府采购的当事人
1. 采购人 , 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 不包括国有企业。
2. 供应商 ,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 , 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 采购代理机构。分为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社会中介代理机构两种。
( 四 ) 政府采购采用的方式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 五 ) 违反政府采购法的有关法律责任
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给予警告 , 可以并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由其行政主管法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 , 并予通报 (1)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2) 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 (3) 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 (4)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 (5)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 中标、成 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7) 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尚不构成犯罪的 , 处以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 ,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 ,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 (2) 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 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4) 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 , 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供应商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 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有违法所得的 ,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严重的 ,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 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 的 .(4)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述第 (1) 至 (5) 项情形之一的 , 中标、成交无效。
第二节 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旧书第三章合并了)
一、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的概念和原则
企业国有财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2)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的原则;(3)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4)资本保全和维护所有者权益的原则;(5)企业独立支配其法人财产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模式和定位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采取“两级三层”的设置模式,即国务院、省级政府和地(市)级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各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相互之间没有行政隶属关系,但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下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机构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务院国资委),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除此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省级政府和地市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指责。
国有资产可以分为经营性国有资产、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目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监管的范围,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所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从总体上说这些国有资产属于经营性的国有资产。

相关文章


第八章土地与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资产评估师需具备三种素质
第九章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CPV执业资格考试制度有何规定
第十章财政与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资产评估师:想说爱你不容易
第十一章税收法律制度
注册资产评估师100Test变脸专家给你详细分析
第十二章证券法律制度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