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第十三章信托与投资基金法律制度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5 13:02:3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一节 信托法
一、信托与信托法概述 (了解)
(一)信托概述
(二)信托的概念和特征
信托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信托具有下列特征:(1)信托是以信任为基础;(2)信托以实现受益人的利益为目的;(3)信托中,委托人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行使;(4)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活动。
信托与代理的区别是:(1)信托中的受托人是以自己名义从事活动,信托权限一般不受限制;代理人则是以被代理人名义在代理权限内活动。(2)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与利益相互分离,代理所涉财产的所有权与利益同属于被代理人。信托与行纪的区别是:(1)信托涉及财产管理、利益分配等广泛事务,行纪主要是受托买卖。(2)信托既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行纪则是有偿的。
(三)信托的种类
1.按信托财产性质,可分为金钱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和金钱债权信托。
2.按受益人性质,可分为公益信托、私益信托、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
3.按信托目的,可分为担保信托、管理信托和处分信托。
4.按信托设立依据,可分为任意信托、法定信托、鉴定信托和强制信托。
5.按受托人性质,可分为个人信托、法人信托、个人和法人通用信托。
(四)信托法概述 (了解)
二、信托的设立
(一)信托设立的条件
1.信托目的合法。
2.信托财产确定、合法。
3.信托文件要式。
4.信托财产依法登记。
(二)无效信托
1.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信托财产不能确定;
3.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依法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
4、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5.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
6.信托财产未依法办理信托登记;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信托为其他目的设立,受托人为此目的进行诉讼或者讨债的,不影响信托的效力。
三、信托财产 (掌握)
(一)信托财产的概念和范围
信托财产,是指受托人承诺依法设立的信托而取得的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受托人在管理、处分信托财产中取得的收益等利益,也属于信托财产。信托财产包括委托人合法所有并且合法信托的下列财产:(1)货币资金;(2)有价证券,包括支票、汇票、股票、债券、提单、仓单、存单等;(3)动产,包括车辆、设备等;(4)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及其附着物;(5)债权,包括因合同、票据等行为产生的债权及其担保债权,受托人依法不得专事讨债业务,但可以经营债权,如债权转让、抵消、折股等业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如土地所有权、矿藏、毒品、珍稀动植物等,不得设立信托。限制流通的财产,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作为信托财产,如外币、贵金属、文物等。
(二)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双重所有权”冲突;立法确立了信托财产独立制度,即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自己所有的财产(即固有财产)。
信托财产独立性具体表现在:
1.信托财产与委托人的非信托财产相区别。
2.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不能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作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3.信托财产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强制执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信托财产可以强制执行:
(1)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抵押权),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2)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3)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如利息税、印花税);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4.信托财产因受托人管理、处分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受托人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
5.受托人管理、处分的不同委托人的信括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相互之间不得抵消。
四、信托当事人
(一)委托人
委托人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和收益情况,并查阅有关信托账目和文件。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违背管理职责、不当处理信托事务,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委托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事由之日起1年内,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行为,并要求受托人恢复财产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按照信托文件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二)受托人
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和有效管理的义务。
除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时,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利益;
(2)将信托财产转为固有财产;
(3)将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
(4)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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