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3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5 13:4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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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事业单位收入
(一)收入的含义
事业单位会计中的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其他收入和基本建设拨款收入等。
(二)补助收入核算
事业单位的补助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和上级补助收入。财政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按核定的预算和经费领报关系,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上级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事业单位应设置“财政补助收入”和“上级补助收入”科目,核算补助收入的取得和结转情况。年度终了结转后,这两个科目应无余额。
财政补助收入和上级补助收入,采用收付实现制,一般应在实际收到时予以确认。收到补助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科目,缴回时作相反会计分录。
年终结转时,将‘财政补助收入’和“上级补助收入”科目的贷方余额结转“事业结余”科目。
(三)、事业收入核算
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应上缴财政预算的资金和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事业单位应设置“事业收入”科目,核算事业收入的取得及结转情况。事业收入一般应在实际收到款项时予以确认。
(1)、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以及收到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基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事业收入”科目。如果事业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取得收入时,按实际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 科目,按实际收到的价款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事业收入”科目,按计算出的应交增殖税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2)、收到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在实际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事业收入”科目。
(3)、财政部门核准,预算外资金实行按比例上缴财政专户办法的单位取得的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核定的比例,贷记“事业收入”和“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
如果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财政专户的办法,平时取得收入时,先全额通过“事业收入”和睦核算,定期结算出应缴财政专户资金结余时,再将上缴财政专户部分扣出,借记“事业收入”科目,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
(4)、期末,将“事业收入”科目余额转入“事业结余”科目。
(四)、经营收入及核算
经营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需要说明的是,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而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1、经营收入的确认
经营收入应在提供劳务或发出商品,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予以确认。
2、主要账务处理
事业单位应设置“经营收入”科目,核算实现的各项经营收入。事业单位取得经营收入、发生销售退回的账务处理方法与企业会计相同。期末,应将“经营收入”科目余额转入“经营结余”科目。
(五)、其他收入及核算
1、其他收入的核算
其他收入是指事业单位除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拨入专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对外投资收益、固定资产出租收入、外单位捐赠未限定用途的收入、其他单位对本单位的补助以及其他零星杂项收入等。
2、主要账务处理
事业单位设置“其他收入”科目,核算取得的其他收入。年终结转后,该科目应无余额。其他收入以单位实际收到数额予以确认。
实际工作中应区分其他收入与经营收入,经营收入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而其他收入则采用收付实现制核算。
六、事业单位支出
(一)支出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和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基金耗费及损失等。包括专项支出、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从广义讲,主管会计单位和二级会计的拨出经费和拨出专款,也属于事业单位的支出。
(二)、拨出经费核算
拨出经费是指事业单位按核定的预算拨付所预算资金。事业单位应设置“拨出经费”科目,核算拨出经费及结转情况。年度终了,将“拨出经费”科目的借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
(三)、拨出专款和专款支出核算
拨出专款是指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拨给所属单位的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专款支出是指由财政部门、上级单位和其他单位拨入的指定项目或用途并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的实际支出数。专项支出主要有科技三项费、科研课题经费和挖潜改造资金等指定项目或用途的支出。
事业单位应设置“拨入专款”、“拨出专款”和“专款支出”三个科目,核算专项资金,从上级或财政部门收到专项基金、并向所属单位下拨专项基金的事业单位,只设置“拨入专款”和“拨出专款”两个科目。对于具体使用专项基金的事业单位,应设置“拨入专款”和“专款支出”科目。
不具体使用专项资金的事业单位,收到拨入的专项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拨入专款”科目。向所属单位下拨专项资金时,借记“拨出专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年终结账时,对于已完工的项目,将“拨入专款”科目和“拨出专款”科目进行对冲,借记 “拨入专款”科目,贷记“拨出专款”科目。
使用专项资金的事业单位,收到拨入的专项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拨入专款”科目。使用专项资金时,借记“专款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专项工程完工单独列报时, 借记“拨入专款”科目,贷记“专款支出”科目。对于剩余的专项资金,按规定上缴部分,借记“拨入专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规定留归本单位部分,转入事业基金,借记“拨入专款”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四)、事业支出的核算
1、事业支出的核算内容
事业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各项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实际支出。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业务招待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不得将应列入经营支出的项目列入事业支出,也不得将应列入事业支出的项目列入经营支出。
2、主要账务处理
事业单位应设置“事业支出”科目,核算发生的各项事业支出。发生事业支出时,借记“事业支出”科目,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当年事业支出收回时,作冲减事业支出处理,实际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结转已销业务成果或产品成本时,再从“产成品”科目转入“事业支出”科目。年度终了,将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
年终结账后,该科目无余额。事业单位应在“事业支出”科目下设置“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两个二级明细科目,并在二级明细科目下按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的“目”级科目设置三级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经营支出的核算
经营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和经营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
事业单位应设置“经营支出”科目,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营支出业务。事业单位发生各项经营支出时,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有关科目。
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结转已销经营性劳务成果或产品时,按实际成本,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产成品”科目。期末,应将“经营支出”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经营结余”科目。
(六)、成本费用的核算
成本费用是指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的事业单位发生的应列入劳务(产品、商品)成本的专项费用。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设置“成本费用”科目。
业务活动或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借记“成本费用”科目,贷记“材料”、“银行存款”等科目;产品验收入库时,借记“产成品”科目,贷记成本费用科目。
(七)销售税金的核算
销售税金是指事业单位提供劳务或销售产品按规定用负担的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
事业单位应设置“销售税金”科目,核算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应应付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期末结转后,该科目应无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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