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模拟考试题(一)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5 13:46:4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答题要求:
  1.请在答题纸中指定位置答题,否则按无效答题处理;
  2.请使用黑色、蓝色墨水或圆珠笔答题,不得使用铅笔、红色墨水笔或红色圆珠笔答题,否则按无效答题处理;
  3.字迹工整、清楚;
  4.计算出现小数的,保留两位小数。
  案例分析题一(本题12分)
  资料:甲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大型国有控股企业。2005年3月,甲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财政局在对其进行会计检查时,发现甲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发生下列事项:
  1、2004年3月,公司董事长胡某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研究进一步加强会计工作问题。根据公司经理的提名,会议决定增设1名副经理主管财会工作,现任总会计师配合其工作。
  2、2004年5月,公司会计科负责收入、费用账目登记工作的会计张某申请休产假。因会计科长出差在外,主管财会工作的副经理指定出纳员王某兼管会计张某的工作,并指示出纳员王某与会计张某办理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3、2004年6月,公司出纳王某通过同学关系,收回乙公司欠款4万元。该欠款属于坏账,已被注销。公司董事长胡某指示出纳王某将该笔收入在公司会计账册之外另行登记保管,以备业务招待用。
  4、2004年8月,会计科长退休。经总经理提议,公司董事会决定聘任自参加工作以来一直从事文秘工作的办公室副主任李某为会计科科长。
  5、2004年12月,针对公司产品滞销、年度经营亏损已成定局的情况,公司董事长胡某指使会计科科长李某、会计张某在会计报表上做—些“技术处理”,确保“实现”年初定下的盈利100万元的目标。会计科有关人员遵照办理。
  6、2005年2月,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经主管财会工作的副经理、总会计师、会计科长签名并盖章后报出,公司董事长胡某因出差在外,未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章。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该公司增设主管财会工作的副经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该公司指定出纳员兼管会计工作是否符合法律、制度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董事长胡某指示出纳王某将已被注销的坏账收入4万元,在公司会计账册之外另行登记保管,违反了哪些法律、制度的规定?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4)公司董事会决定聘任办公室副主任李某为会计科科长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5)该公司董事长胡某指使会计科科长李某、会计张某在会计报表上做一些“技术处理”,使公司由亏损变为盈利的行为属于何种违法行为?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6)该公司董事长胡某是否应当在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简要说明理由。
  分析与提示:
  (1)该公司增设主管财会工作的副经理不符合法律规定。《总会计师条例》规定,国有大、中型企业及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负责人工作,直接对单位负责人负责;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中,不能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行政副职。甲公司已设总会计师,不应再设主管财会工作的副经理。
  (2)该公司指定出纳员王某兼管会计张某的工作不符合法律规定。《会计法》和《会计内部控制规范-基本规范》均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该公司指定出纳员王某兼管会计张某的工作,违背了内部控制制度不相容职务(岗位)相互分离的要求。
  (3)董事长胡某指示出纳王某将已被注销的坏账收入4万元,在公司会计账册之外另行登记保管,违反了《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销售与收款》的相关规定。《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销售与收款》要求,销售收入及时入账,不得账外设账,不得擅自坐支现金;对已注销的坏账应建立备查登记,做到账销案存;收回已注销的坏账应及时入账。根据《会计法》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20000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公司董事会决定聘任办公室副主任李某为会计科科长不符合法律规定。有关会计法律制度规定,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的,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有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办公室副主任李某自参加工作以来一直从事文秘工作,不具备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资格、职称或从业资历条件。
  (5)公司董事长胡某指使会计科科长李某、会计张某在会计报表上做“技术处理”、使公司由亏损变为盈利的行为属于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根据《会计法》规定,对于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董事长胡某,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对于甲公司和会计科科长李某、会计张某,编制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对甲公司处以5000元到10万元的罚款;对会计科科长李某、会计张某,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处以3000元到5万元的罚款,对其中的会计人员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6)公司董事长胡某应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单位负责人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董事长胡某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全面工作,应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盖章,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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