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师考试工商管理专业笔记二十一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5 14:2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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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书上对各类事项如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济性质的解释.
营业登记的主要事项:注意不同种类的营业登记,其登记事项各不相同.
3.市场主体登记的法律效力
1)公司和企业法人登记的法律效力基本相同,主要表现在:
确认公司及企业的法人地位.(其中要注意法人成立的条件).
确认公司和企业法人经营的合法性.这与营业登记的法律效力完全相同.
明确公司及企业法人经营活动的权利能力范围.
2)营业登记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
确认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合法资格,注意:只是确认合法资格,并不赋予其企业法人资格,合法资格确认的标志就是营业执照;
明确营业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权利能力范围。
注:这两点与公司及企业法人的法律效力的后两点完全一样.
三、市场主体登记监督管理(要求掌握以下几个问题)
1.市场主体登记监督管理的概念:是指市场主体登记主管机关根据国家授权以及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法规,依法对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内容进行的监督管理,以保护合法经营,查处非法经营,维护市场准入秩序和企业经营秩序.
2.监督管理的作用:表现在三个方面.
1).取缔无照经营,维护市场准入秩序。其中注意掌握什么是无照经营以及它的四个危害:扰乱市场竞争秩序,规避国家税收,损害消费者权益和影响市容环境治安.
2)保护国家利益和经营者、投资者以及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3)确认经营主体继续经营资格。市场主体的经营资格条件中会在日后的经营过程中发生变化的,各种因素都会影响到其可能丧失主体资格。所以,必须对市场主体的继续经营资格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市场主体合法经营.
3. 市场主体登记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有:
1)监督企业名称的使用情况.主要包括查处使用企业名称的不当行为(比如私自变更\转让名称),纠正不适宜继续使用的企业名称,取缔非法企业名称(指未经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的组织从事经营活动时使用的企业名称).
2)监督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的实缴情况.重点是监督检查企业开业后注册资金或资本是否到位,有没有抽逃隐匿或虚假出资等问题.
3)监督市场主体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情况.主要检查其核准的法定住所或经营声所是否真实,公证有无虚假现象.
4)监督检查市场主体的机构设置和从业人员情况.有些行业市场主体如金融业、医药卫生行业对从业人员还有资质要求和数量要求.为确保其正常经营,所以要对其进行监督检查.
4. 市场主体登记监督管理的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
1)日常监督管理:一般采取谁登记谁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日常监督管理的方法主要是采用市场巡查制.具体什么是巡查制请参见书上P229页.在这还应注意掌握六种违法情形的内容.
2)年度检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按年度对市场主体(主要是企业法人和公司)继续经营资格进行确认的法定制度.
3)其他专项监督管理制度:目前在实践中对市场主体登记监督管理已形成的专项制度有:第一,定期或不定期的查证验照制度.
第二,企业联络员制度.
第三,定期回访制度等.
5. 市场主体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法律责任,包括:
无照经营的法律责任
欺诈性登记的法律责任
不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法律责任
不依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法律责任
登记注册后不依规定期限开业或经营的法律责任
不依法接受年检或验照的法律责任.
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法律责任.
(注意与各条责任相对应的处罚措施.)
四、市场交易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概述
(一)市场行为和市场交易行为
1.什么是市场行为:指市场主体进行的商品经营和服务活动。注意从三个方面把握其内涵:
1)市场主体指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营利,这的“营利”不同于“盈利”,营利单纯指目的,盈利则指获得利润的结果;
3)行为的内容是各种市场经济活动。
2.市场行为的分类:
按行为(活动)的内容可分为:定价行为、促销行为、竞争行为(包装、质量、品种竞争)、合同行为和投资行为;
按行为目的可分为:市场交易行为(指为实现交易而进行的活动)和市场竞争行为。
按行为的性质可分为:正当和不正当的市场行为(不正当定价、促销、合同和竞争行为)。
(二)市场行为监督管理体系:监督管理机构体系 法规体系
市场行为的广泛性导致多种多样的监督管理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价格管理部门、海关、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医药卫生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管理部门。(注意掌握各部门相对应的职责有哪些P232-233。)
相关法规体系:包括市场行为监督管理的法律(如“法”)、法规(如“条例”)和规章(如“细则”、“办法”、“规定”或“标准”等)。P233
(三)市场规范管理的含义与内容(一般了解,P233-234)
五、合同监督管理
1.什么是合同?有哪些种类的合同?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可分为十五种:P234-235页。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合同的管理:
包括对合同实施监督管理的6项主要职责(P235)及对利用合同进行违法行为的查处。
利用合同进行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利用合同手段或形式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者他人利益,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
违法行为的六种表现形式及对其的查处一定要掌握。(P235-236)
3.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
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物进行审核登记的行政管理行为。其中需掌握抵押物的三个必备条件:抵押人有处分权、法律允许转让、易保存价值无损毁的动产。
登记的范围:企业的设备、原辅材料、产品、其他可依法抵押的动产。
登记的事项: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合同、抵押物名称、数量和价值、抵押担保的范围、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六、经纪行为及拍卖行为监督管理
1、经纪行为的监督管理
经纪行为是指在经济活动中,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行为。
对这一概念的理解注意两点:首先,居间、行纪、代理都是一种受托行为,三者之间的区别是:居间仅是一种桥梁作用,并不代理任何法律行为(不以任何名义从事活动,仅给委托人提供信息或促成交易的达成);行纪是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从事交易活动,由委托人承受其结果的一种受托行为;代理则是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交易活动,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受托行为。
例: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从事交易活动,由委托人承受其结果的一种受托行为是( )
A.居间 B. 行纪 C.信托 D.代理
其次,经纪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经济组织。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经纪行为的监督管理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对经纪人不得从事行为的监督管理(经纪人不得从事的行为共有8项,P237页);二是对经纪人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的规则共6项,P237页)
2.拍卖行为监督管理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争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依法可转让、依法可处分)
三种方式:有声拍卖、无声拍卖和减价拍卖。
拍卖的标的指拍卖的财产,包括有形的物品和无形的财产权利。标的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是委托人所有或依法可以处分的财产;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财产。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拍卖行为的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的范围:监督拍卖行为(包括拍卖委托行为、公告与展示行为、实施行为)的全过程。
监督管理的内容:(1)监督拍卖行为(表现在五个方面,P238)
(2)处理违法拍卖行为(注意与各违法行为相对应的处罚措施)
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表现
(一)竞争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
1.竞争行为是指生产经营者在市场竞争过程中获取某种经济利益的行为,即为了获取最大经济利益(如最大利润、最大市场份额、优势地位等),而与竞争对手展开的较量与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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