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公布06年工作要点 继续加强市场调控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24 16:14:0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2006年建设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继续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加快
改革和创新,转变城镇发展模式,整治村容村貌,提高城镇化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努力改善居民住房、交通和环境条件,促进社会和谐,为顺利实施“十一五”规划开好局、起好步。
  一、继续贯彻中央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保持房地产、建筑市场和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
  (一)充分发挥近期建设规划的调控作用。指导各地依照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一季度前编制完成近期建设规划,合理确定近期城市重点发展区域和用地布局,强化对资源环境保护、用地增长管理、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提高和人居环境改善等方面的调控作用,明确城镇建设发展的时序,促进城镇发展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城乡规划司负责)
  (二)继续贯彻落实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措施。认真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的有关规定,加强经济运行分析监测和引导,控制房地产投资规模,调整住房供应结构,促进合理的住房消费,切实稳定住房价格。指导各地改进城市规划管理方式,调控项目立项和土地供应。及时安排并公布当年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控制套型结构和销售价位,从源头上控制高档商品住房开发,引导和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供给。搞活住房二级市场。规范发展房屋租赁市场。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清理住房消费中的不合理规定。完善房屋权属登记规则,建立登记信息公开查询制度,指导各地规范登记行为。落实商品房预(销)售合同联机备案和实名制购房制度。严肃查处内部认购、违规促销、囤积房源、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继续合理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完善城镇房屋拆迁法规政策,推进拆迁管理规范化。(住宅与房地产业司、综合财务司、城乡规划司、稽查办公室负责)
  (三)调整和优化城镇建设投资结构。逐步建立强化政府投资约束和项目决策责任的机制,完善城市设施投资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指导各地合理控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投资规模,调整投资结构。引导城镇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完善和配套现有设施,重点加强城市供水排水管网、燃气管网、供热管网、共同沟、防灾设施等改造和建设、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重点流域城市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以及小城镇和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引入市场机制,建立多元化投资体制和管理机制,骨干企业和命脉工程由国有资本控股。落实特许经营制度,加强市场监管,确保公众利益、公共安全。继续推进区域性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共建共享。从严控制城建打捆项目。(综合财务司、城市建设司负责)
  (四)全面实现清理拖欠工程款三年工作目标。巩固清欠工作成果,落实已出台的清欠政策措施,督促企业落实清欠计划,加大非政府投资工程的清欠力度。以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为突破口,积极推进工程担保工作。规范劳务用工制度,初步建立基本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制定颁布统一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诚信标准,完善失信惩戒机制。推动长江三角洲等地区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试点工作。加强对各类市场主体行为的动态监管,严肃查处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有形建筑市场作用,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改进和完善工程招投标活动中资格审查、专家管理、评标办法等管理制度,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的招投标、合同签订以及工程结算的监管,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抓紧协调修改《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标准、用地标准、经济评价规则,将建设资金落实、工程款支付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程结算、工程担保、工程质量保证及加强监管等方面的内容,纳入有关条款。(建筑市场管理司、政策法规司、标准定额司、稽查办公室负责)
  二、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综合性、全局性和战略性作用,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五)高度重视做好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完成和实施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完善国家城镇体系布局。会同有关省市组织编制长江三角洲、京津唐等地区的城镇群规划,推进区域内城镇的分工协作、优势互补,增强城镇群的整体竞争力。继续加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协调和审批工作,完成西藏自治区城镇发展战略研究,抓好吉林、浙江、安徽等省试点,健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实施体制和机制。提出改进城乡规划人口分析预测方法和完善审批程序的有效对策。(城乡规划司负责)
  (六)改进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方法。完善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内容。依据对城市资源环境承载力的科学评估,突出市域城乡空间资源的统筹利用,明确划分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的范围,划定城市蓝线、绿线、紫线和黄线等保护范围界线。指导各地改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方法。充分发挥专家在规划论证、评审等工作中的技术把关作用,并在规划编制的各个阶段广泛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扩大公众参与,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城乡规划司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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