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授予成教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实施办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24 21: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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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88)学位字012号《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切实保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包括成人、自考、网络本科毕业生,以下简称为成教本科毕业生) 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本暂行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学位委员会)统一领导,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以下简称省学位办)具体负责。

  第三条 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单位(以下简称授位单位),须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 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专业,须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专业。学士学位按《实施办法》和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目录(1998年颁布)》中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五条 各高校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统一负责。

  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教育单位,由本校教务处负责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位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 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应贯彻《暂行规定》中择优授予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

  第七条 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对象:

  (一) 成人本科毕业生。即经省级招生机构批准录入普通高等学校成人教育学院或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教育学院、广播电视大学等成人高等教育单位学习的本科毕业生;

  (二)自考本科毕业生;

  (三)网络本科毕业生。即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教育部批准的网络教育学院录入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八条 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成教本科毕业生只能申请一次学士学位,应在获得本科毕业生证书后两年内提出申请,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二)成人和网络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自考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计算总平均成绩的课程不含体育课、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以及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三)通过省学位办组织的外国语水平考试。参加考试的时间范围为取得学籍或考籍至申请学位前。

  (四)成人和网络本科毕业生,须参加学位授予单位学位办组织的一门基础课和两门专业基础课的“主干课程” 考试且通过。

  (五)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合格。

  第九条 成教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学士学位:

  (一)在读期间严重违反学术诚信的或触犯刑法受到处罚的;

  (二)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年限的;

  (三)学位授予单位规定不能申请学士学位的。

  第十条 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程序和应提交材料如下:

  (一)成人和网络本科毕业生向所在学校成人或网络教育学院递交个人申请材料;自考本科毕业生向主考学校的成教部门递交个人申请材料。个人申请材料如下:

  (1)《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 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一);

  (2)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

  (3)四川省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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