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通2006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学内部讲义(十七)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24 21:21:0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三章 他物权

四.担保物权

1.担保物权的概念

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为债权人所设定的他物权。

2.担保物权的特征

(1)具有物权性,属于他物权;

(2)具有价值性,属于价值权;

担保物权以实现债权为目的,以标的物的价值和优先受偿权为内容,追求的是物的交换价值而不是使用价值。

(3)具有担保性,属于担保权。

为实现债权为目的而设立;

设立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物之上;

债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3.担保物权的种类

(一)抵押权和质押权(质权)

(3)抵押权与质权的设定

抵押人、出质人必须具有抵押物、质物的处分权;

抵押物必须是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质物必须是依法可以出质的财产或权利;

被担保债权的存在;

有书面抵押、质押协议,依法移交质物给质权人占有;

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4)抵押权与质权的效力

①限制所有权的效力;

②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③优先受偿效力;

④从属于债权的效力。

(5)抵押权关系与质权关系的内容

①抵押人、出质人的权利义务:

依据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或提供方便条件;

履行义务后收回质物;

索回抵押物、质物余额;

②抵押权人、质权人的权利义务:

变卖抵押物、质物;

优先受偿;

返还抵押物、质物余额;

妥善保管质押物;

(二)留置权

1.留置权的概念

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的价值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留置经的特征

(1)留置权依法律规定而发生,抵押权、质押权依当事人约定而产生;

(2)留置权的客体一般为动产,且为债权的标的;

(3)留置权的成立和存续以占有留置物为要件;

(4)留置权的实现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

(5)留置权可以因为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

(6)留置权没有追及效力,一旦失去留置物的占有,就不能行使留置权;

(7)作为担保关系,一般仅适用于因保管、运输、加工、承揽等合同关系而成立的债权。

例如:服装加工

3.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①债权人须基于合同占有留置物;②债务人所负债务须与该留置物有牵连关系;

③须债务已届履行期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4.留置权的效力

①限制所有权的效力;②对抗第三人的效力;③优先受偿效力;

④从属于债权的效力。

5.留置权关系的内容

①留置权人的权利

标的物占有权;

标的物孳息收取权;

保管费用请求权。

②留置权人的义务

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

催告义务;

在留置权消灭后返还留置物的义务。

五.占有

(一)占有概述

1.占有的概念

人对物在事实上的管领、控制。

2.占有的成立

占有作为一种法律事实,其成立必须具备一定条件:

(1)占有的主体只能是民事主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2)占有的客体以有体物为限,必须是特定物、法律允许占有的物;

(3)事实上的占有,对物的支配是现实的。

3.占有与占有权

占有是一种事实,当这种事实为法律所保护就会产生权利。占有权就是以占有事实为基础,对现实占有物的人,给予一定法律保护而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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