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通2006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学内部讲义(二)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24 21:24:1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一部分 总 论

第一章 民法概述1-25

二.我国民法的渊源和适用范围

(一)民法渊源的概念

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二)民法渊源的种类

1.制定法

(1)法律;

(2)行政法规中的民事规范;

(3)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中的民事规范;

(4)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2.习惯法

民事主体在长期生产、交易和生活中形成的习惯,在不与法律相抵触的情况下,经国家认可后,具有民法渊源的效力。

(三)民法的解释和类推适用

民法解释,是对民事法律规范的确切含义、真实意旨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等所作的说明。

根据作出民法解释的主体不同,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

根据作出民法解释的效力不同,可以分为:有权解释(正式解释)、无权解释(学理解释)。

类推适用:在没有明确的民事法律规范可以适用的情况下,有关法律适用机关根据民法的基本精神,选择其他类似的规范来适用的活动。

(四)民法的适用范围

1.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时间效力

(1)民事法律的生效:民事法律自施行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即法律生效。

法律生效的日期:发布之日起生效、法律颁布以后确定的日期生效。

(2)民事法律的失效:民事法律在废除时停止效力,即法律的失效。

民事法律废止的情况:明令废止、新法代替旧法。

(3)民事法律的溯及力:民事法律对其生效之前的行为是否适用。一般民事法律没有溯及力。

2.民法在空间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哪些空间领域内发生效力。

(1)一般规定:

《民法通则》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例外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特点,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单行条例或者规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依照法律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者备案;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3.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民法对人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民事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民法通则》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与中国公民或法人发生民事纠纷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但其自愿向中国法院起诉的,我国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三.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1.概念

对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基本规律的抽象和概括。是民事法律制定、实施、遵守都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2.意义

(1)法定主义与准则主义

民法所反映的经济生活非常广泛、复杂,民事活动种类繁多,而且处于经常的发展变化之中,没有必要更没有可能在一部法律之中将各种民事关系包罗万象、规定无遗。

(2)统帅作用

民法作为基本法,其基本原则对于民法基本制度的完善、对单行法、特别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指导和统帅作用,是民事法律达到和谐、统一。

(3)法治精神

民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法治精神。民法的基本原则使得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保持原则的一致和统一、和谐。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2.当事人地位平等

民法通则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3.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

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4.禁止滥用权利

民法通则第六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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