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笔记第三十七章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24 21:24:3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三十七章 侵权行为

  一、侵权行为概述

  分类:

  1)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

  2)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主体复数性,2个以上;行为共同性,存在共同的意思联络;结果单一性。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3)侵害财产的行为与侵害人身权的行为。

  二、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a.过错责任原则:发生了侵害,而且有过错才承担责任,包括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建筑、施工,举证责任倒置。

  b.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发生了侵害,无过错也要承担责任,包括高度危险、国家机关行为、污染环境、饲养动物、产品不合格。

  c.公平责任原则:紧急避险,当事人不赔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适当赔偿原则。

  某研究所在装运存有放射性物质的铅箱时,一只箱子从车上掉下来,吴明(8岁)看见后,即取出箱中的放射性物质玩耍,结果因过量吸收放射性物质而得病。问:吴明的治疗费和其他必要费用应由谁承担?( )

  A.吴明的监护人

  B.某研究所

  C.主要由某研究所承担,吴明的监护人适当分担

  D,主要由吴明的监护人承担,某研究所适当分担

  [参考答案] B

  [解题思路和依据] 根据《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采取无过错归责。免责事由只有受害人故意。[应注意的问题]不 管小孩的监护人是否尽到监护职责,由于该种类型的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只有受害人故意,因此,正确选项只有B

  三、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1违法行为;2损害事实存在;

  3因果关系(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直接必然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四、共同侵权行为 连带责任

  1.共同加害行为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为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共同侵权人,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2.共同危险行为:连带责任

  例:甲乙放火烧丙房,无通谋,甲在东,乙在西,刮东北风,则甲承担责任;若甲和乙在一起摸黑放火,则虽然无共同的意思联络,但是共同危险行为,负连带责任

  甲请A搬家公司搬家,A公司派出B、C、D三人前往。在搬家过程中,B发现甲的掌上电脑遗落在一角,便偷偷藏人自己腰包;C与D在搬运甲最珍贵的一盆兰花时不慎将其折断,为此甲与C、D二人争吵起来,争吵之时不知是谁又将甲阳台上的另一盆鲜花碰下,砸伤路人E.B、C、D见事已至此便溜之大吉。问:下面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甲可要求A公司赔偿名贵兰花被折断造成损失

  B.甲可以要求A公司承担没有履行搬运任务的违约责任

  C.路人E可要求甲、C以及D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甲可以就丢失掌上电脑的损失要求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 ABC

  [解题思路和依据] 甲与A公司之间的合同属于承揽合同。因此,当A公司不履行义务时,当然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故选项B正确。B、C、D是A公司的职员,根据《民法通则》第43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对其职员的职务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故选项A正确。B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非职务行为,因此,A公司不承担责任,故选项D错误。因为不清楚是谁把花盆碰下,甲、C、D的行为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应当对路人E承担连带责任,故选项C正确。

  五、特殊侵权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限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对于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给他人造成损害,由于监督责任已转移到幼儿园、学校、医院,如果这些单位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王某有一子,为初中一年级学生,在校期间因与同学刘某发生口角,追打刘某,致使刘某摔伤,共花去医药费4800元。这一费用应由谁承担?( )

  A.由王某承担B.由学校承担C. 主要由王某承担,学校若有过错,可责令学校给予适当赔偿D.主要由学校承担,王某若有过错,可责令王某给予适当赔偿[参考答案] A[考查知识点] 被监护人侵权的责任承担。[解题思路和依据] 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的规定,技监护人从事侵权行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应当由王某承担责任。[应注意的问题] 很多考生可能会与《民法通则意见》第160条的规定联系在一起,从而得出错畏结论C.但是需要明确的是,该条司法解释只适用于“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氏事行为能力人”,而不适用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初中一年级学生通常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因此不能适用《民法通则意见》第160条的规定,所以,正确答案是选项A.

  例:甲将汽车卖给乙,未过户,乙撞人,医药费10000,此时责任由乙承担,乙无钱赔付,甲先行垫付。

  村民甲(18周岁)路过村民乙家门口时,用一块石头向乙家所养且卧在乙家门口的狗打去,该狗立即扑向甲,甲因跑得快未被狗咬,狗咬伤了甲旁边的行人丙。丙因躲避,将路边丁叫卖的西瓜踩碎3个。丙因治伤支付医药费100元。丁的3个西瓜价值16元。问:对丙、丁的损失应由谁赔偿?(

  A.丙的损失由甲赔偿,丁的损失由丙赔偿

  B.丙的损失由乙赔偿,丁的损失由丙赔偿

  C.丙的损失由甲和乙赔偿;丁的损失主要由甲赔偿,丙予以适当补偿

  D.丙、丁的损失均由甲赔偿[参考答案] D[考查知识点]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紧急避险的责任承担。[解题思路和依据] 最重要的是能够将案例情节还原为具体的知识点,特别是认识到“丙躲闪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既然是紧急避险,由于险情是由第三人引起的,应当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另外,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免责事由为第三人或者受害人的过措。在本案中是由第三人引起的,因此,动物饲养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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