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考专升本民法学复习资料(四)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24 21: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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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托运人的义务:1、按约定交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2、交付货物运输所需文件。3、包装义务。该期限为特别控制论时效期间,如铁路运输托运人赔偿请求权时效为180日。

  289、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征:1、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以财产保管为目的的劳务行为 2、保管合同只转移保管物的占有权,不转移保管物所有权、收益权,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也不转移保管物的使用权。3、保管合同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 4、保管合同适用留置的担保方式。

  290、保管合同的分类:来源:www.examda.com

  一般保管合同和仓储保管合同各自具有突出的法律特征:1、对保管人的要求不同。2、合同成立的时间不同。3、合同的对价要求不同。4、合同内容的复杂程度不同。5、仓储保管的保管物只能是动产。来源:www.examda.com

  291、一般保管合同的效力:1、保管人的义务:1)给付保管凭证的义务。2)妥善保管保管物。3)保管期限届满或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2、寄存人的义务:1)支付有关保管费用的义务。2)承担对保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292、仓储合同的效力:(一)保管人的义务:1、对入库食物的验收义务。2、许可存货人、他单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人检查仓储物或提取样品。3、危险通知义务。4、因过失稀奇古怪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承担赔偿义务。5、返还仓储物的义务。(二)存货人的义务:1、对危险物品和易变质物品的说明义务。2、提取仓储物的义务。3、按约定支付仓储费的义务。4、因过错造成保管人财产损害的赔偿义务。

  293、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1)委托合同是典型的以纪念会劳务为标的的合同,劳务的内容为处理委托人的事务。2)委托登山到委托人与受托人间相互信任为基础,合同成立后,如任何一方对对方丧失信任,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3)委托合同为诺成合同,且原则上为不要式合同。

  295、委托合同的效力:(一)受托人的义务 1、妥善处理委托事务2、报告义务3、向委托人转交因选手人事务而取得的财产4、承揽损害赔偿责任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千万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千万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二)委托人的义务 1、支付委托费用2、损害赔偿的义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委托人的该项赔偿责任属无过错责任。

  298、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关系:1、标的不同2、内容不同3、性质不同

  299、行纪合同的效力:(一)行纪人的义务 1、忠实义务2、妥善保管委托物的义务。3、合理处置委托物的义务。4、向委托人转移交易行为所得利益。5、支付处理委托事务的必要费用。6、直接履行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义务。7、就第三人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向委托承揽损害赔偿责任。(二)行纪人的权利:1、报酬请求权及其留置权。2、介入权。3、提存权。

  301、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1、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人的劳务行为,即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服务。2、居间人仅是居间合同的受托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间的合同关系;同时,居间人的行为内容传递订约信息或进行服务,无权代理委托人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因此,在居间人为的合同中,居间人既不是当事人也不是代理人。3、居间合同是诺成合同。4、居间人应具有法定的主体资格。

  302、技术合同的法律特征1、技术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技术的行为。2、技术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具有特殊性。3、技术合同的法律适用具有复合性。4、技术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303、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304、技术开发合同的法律特征:1、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具有相对新颖性。2、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具有很强的协作性。3、技术开发合同依法应采用书面形式。

  305、技术开发合同的成果归属:1、成果权利归属:1)委托开发合同的成果归属:首先,按当事人约定确定成果归属。其次,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法定规则处理。2、合作开发合同的成果归属:首先,按当事人约定确定成果归属,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法定规则处理。其次,共有关系的性质属共同共有。3、利益归属:技术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将技术成果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权的,行使专利权产生的利益按合同约定分配,没有约定的,由权利人享有收益权。当事人将技术成果以技术秘密方式保护的,行使使用权、转让权产生的利益按当事人约定分配,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补充协议或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各方当事人分别独立享有行使使用权、转让权所获得的利益。

  306、技术开发合同的风险负担:风险负担应采用如下规则:1)当事人有权依法解除合同。2)因风险造成的财产损失,按当事人约定处理。3)当事人承担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4)在委托开发合同中,研究开发人已取得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应向委托人交付。该成果对委托人有价值的,研究开发人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

  307、技术转让合同的概念:是指当事人一方将技术成果的特定权利交付另一方,而另一方当事人接受约定的权利并为此支付约定的价款或费用的合同。

  308、技术转让合同的法律特征:1、技术转让合同的客体是特定的技术权利。2、技术转让合同应以现有的专利技术和技术秘密为对象。3、技术转让合同受《合同法》的特殊限制。4、技术转让合同的主体须为中国境内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309、《合同法》对技术转让合同作出了特殊的规定:1、技术转让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2、技术转让合同不得约定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的条款,否则,约定条款无效。3、从订立合同之时起当事人对被公开的技术内容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恪守诚实信用原则。

  310、技术转让合同当事人的共同规则:1、让与人的义务:1)让与人应按约定时间向受让人交付转移的权利及其相关的技术资料,办理权利移交手续。2)让与人应保证自己是所提供技术的土扶成墙拥有者,对所转移技术的合法性权利负瑕疵担保责任。3)让与人应担保所提供的技术无瑕疵。2、受让人的义务:1)受让人应按约定支付技术成果的使用费。支付数额、计算方式和支付的时间由双方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的,按交易习惯合同确定。2)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对让与人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1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特殊规则:1、让与人的义务:1)让与人应保证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存续期限内专利权有效性。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专利权人即让与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2)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受让人还应根据实施许可合同的性质承担如下附随义务:A、在排他性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让与人不得将同一范围内专利的实施权许可第三人;B、独占性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让与人不得在合同范围内实施专利技术,也不得将合同范围内的使用权再许可第三人。2、受让人的义务:1)受让人有实施专利的义务。2)受让人不得处分专利实施权。

  312、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特殊规则:1、让与人的义务:1)让与人应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和可靠性。2)让与人应在合同范围内许可受让人享有技术秘密的使用权或转让权。3)让与人应承担保密的义务。2、受让人的义务:受让人应按合同约定使用技术,行使合同权利。受让人使用约定的技术秘密既是合同权利,也是合同义务,但受让人的行为必须以合同授权为限,包括时间限制、地域限制和使用方式限制。

  313、技术咨询合同的特征:1、技术咨询合同有自己特有的高速对象,即在软科学领域为完成一定技术项目而从事的研究活动。2、技术咨询合同适用特殊的风险承担规则。

  313、技术服务合同的法律特征:1、技术服务合同的标的是为完成特定技术问题所进行的重复性的科学技术服务活动,而且服务行为一般不具有创造性。2、技术服务合同的内容是针对特定的技术问题传输技术信息、应用技术知识,不涉及受托人向委托人转移技术权属。

  314、人身权的概念: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在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上所体现的,与其自身不可的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315、人身权的法律特征:1、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权利 这种固有性具体表现在:1)、人身权与民事主体同期存在。2)、人身权的产生无须民事主体实施除依法“产生”以外的任何其他行为,即民事主体的无意识性。3)、人身权是民事主体的专属权利,即不能让与或放弃。2、人身权是没有财产内容,不直接体现为一定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3、人身权是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民事权利1)人身权是以权利主体的存在而存在的。2)人身权只能由权利主体本人享有。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人身权不能出售、赠与或继承。

  316、人身权与人权的主要区别:1、内容范围不同。2、权利性质不完全相同。3、表现形式不同。4、保护方式不同。5、作用不同。

  317、美国的《独立宣言》被马克思称为“第一个人权宣言”。

  318、法人的人身权包括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三项。

  320、人格权的法律性质:1、人格权为绝对权;2、人格权为支配权;3、人格权为专属权;4、人格权为非财产权。

  322、具体人格权:1、生命权2、健康权3、身体权4、姓名权和名称权

  名称转让权。名称权主体可以将自己名称的全部或部分有偿或无偿地转让给他人

  5、肖像权。肖像权的主要内容包括形象再现权、肖像使用权和利益维护权三个方面。1)形象再现权。即自然人享有通过照相、绘画、录像、雕塑等艺术或其他方式再现自己形象的专有权,通常表示为制作肖像的决定实施权。2)肖像使用权。即自然人享有对其肖像是否允许传播、展览、复制、用作广告或商标等的专有权。3)利益维护权。即当他人非法制作或非法使用自然人的肖像,或者以恶意毁损、玷污、丑化自然人的肖像时,肖像权人有权请求停止侵害,并有权要求侵害人承担民事责任。

  323、身份权的概念:是指民事主体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依法一种民事权利。具体讲,是民事主体因一定的资格、地位或从事某种活动的结果而发生的、为维护民事主体的特定身份所必须享有的人身权。

  324、身份权法律特征:1)身份权是针对特定的“人”而主张的权利。2)身份权的内容――权利、义务具有两位一体性。3)身份权大多伴有财产上的内容。

  325、亲权:是父母基于身份对于未子女的身心扶养、教育、监护和财产管理方面的权利。

  法律特征:1、亲权是基于父母身份而取得的一种身份权,父母身份丧失会带来亲权的丧失。2、亲权权利义务具有统一性。3、亲权具有专属性。4、亲权具有生和支配性。

  329、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获得的荣誉及其利益所享有的保持、支配的基本身份权。

  330、荣誉权的法律特征:1、荣誉权是一种身份权。2、荣誉权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3、荣誉权的客体是荣誉本身及荣誉本身所包含的利益。4、荣誉权因荣誉被取消而消灭。

  331、荣誉权的内容:1、荣誉获得权。2、荣誉保持权3、荣誉利用权

  332、人身权的民法保护方法按照性质可分为自我保护和国家保护两种。

  333、继承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无偿取得死者遗产的权利。

  334、继承权的法律特征:1、继承权与财产所有权相联系。2、继承权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3、继承权的实现与一定的法律事实相联系。

  335、继承制度的历史沿革:一、奴隶社会的继承制度二、封建社会的继承制度三、资本主义社会的继承制度四、我国继承制度的发展概况

  336、我国继承制度的本质: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是与我国社会发展善相适应的,具体体现在继承权男女平等,继承权的主体广泛,客体丰富,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并存,遗嘱优先适用等方面。

  337、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一)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二)继承权男女平等的原则(三)养老育幼,扶助残疾人的原则(四)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

  338、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时的个人合法财产。

  339、遗产的法律特征:1、遗产具有惟财产性。2、遗产的存续时间具有短暂性。3、遗产具有个人所有性。4、遗产具有合法性。5、遗产具有双重性

  340、遗产的范围: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341、认定遗产的几个有关问题:1、应区分遗产和共有财产。1)注意区分遗产与夫妻共有财产2)注意区分遗产与家庭共有财产3)注意区分遗产与合伙财产。2、承包与继承的问题。3、复员、转业军人的有关费用问题。4、因工伤残职工、残废军人的抚恤费问题。5、被继承人生前为他人设定的财产利益。

  342、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等都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方式。

  343、法定继承有如下法律特征:1、继承人的范围法定;2、继承人的继承顺序法定;3、遗产分配原则法定。

  344、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1、被继承人生前未用遗嘱处分其遗产,亦未与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2、遗嘱指定的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遗嘱指定的受遗赠人放弃接受遗赠的;3、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4、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5、遗嘱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6、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345、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1、配偶2、子女(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3、分母4、兄弟姐妹5、祖父母、外祖父母

  346、法定继承顺序: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350、同一顺序继承人的遗产分配原则:1、一般均等原则,又称为平均分配原则2、照顾原则3、权利义务一致原则 4、协商原则

  351、遗嘱继承,是指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佥有效的遗嘱,由遗嘱指定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继承方式。

  352、遗嘱继承的特征:1、遗嘱继承的发生,须有被继承人生前立有有效遗嘱和立遗嘱人死亡两个法律事实的出现,二者缺一不可。2、遗嘱继承人须为法定继承人,但不受继承顺序的限制。3、遗产的分配由遗嘱人决定,不受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原则的限制。

  353、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对其遗产所作的处分或对其他身后事务所作的安排,是死亡后生效的法律行为。

  354、遗嘱的法律特征: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2)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 3)遗嘱是死因行为4)、遗嘱是处分财产的行为

  355、遗嘱的形式:1、公证遗嘱2、自书遗嘱3、代书遗嘱4、录音遗嘱5、口头遗嘱

  356、遗嘱的有效条件:遗嘱以遗嘱人的死亡为生效的时间要件,但除此时间要件外,还需具备实行要件和形式要件。

  357、遗嘱的变更、撤销:有两种方式:一是明示方式,二是推定方式。

  358、遗赠,是指立遗嘱人用遗嘱将其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并于立遗嘱人死亡时生效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360、遗赠和遗嘱继承的异同点:1、主体范围不同2、作出接受表示的要求不同。3、取得遗产的方式不同。4、客体范围不同。

  361、遗赠和赠与的异同点:1、赠与是生前行为,在赠与人生存期间就发生法律效力;厕是是死因行为,必须在遗赠人死亡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2、赠与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表示,其形式法律未作限制;遗赠则必须采用遗嘱的方式,且遗嘱的形式法律有严格限定。3、受赠人可以是任何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和国家;而受遗赠人中的自然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

  362、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363、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特征:1、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2、遗赠协议是双务法律行为3、扶养人和遗赠人之间须无法定的扶养关系4、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权利和调解者能同时实现5、遗赠扶养协议在适用上有优先性

  364、当事人对遗赠扶养协议中途翻悔的法律后果:1、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所规定的义务,致使协议解除的,扶养人则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对于已支付扶养费用,一般也不能要求遗赠人退还,或给予补偿。2、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致使协议解除的,则应适当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培养费用。

  365、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法律意义:1、从被继承人死亡时起,继承人对于遗产期待权转为既得权,即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继承权从期待权变为既得权的时间界限。2、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继承人接受继承或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生效的时间界限。只有在继承开始以后,继承人所作的接受或放弃的意思表示才能生效。在继承未开始时,放弃或接受继承的意思表示不发生效力。3、继承开始的时间是具体确定遗产范围的时间界限。只有在继承开始后,属于被继承人个人合法的财产的才是遗产。4、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继承人范围的时间界限。继承开始后,尚健在的继承人才能实际取得遗产,实现继承权。在继承开始前已经死亡的继承人,不是继承人,不能实际分得遗产。5、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遗嘱是否生效、是否具有执行执行效力的时间界限。6、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继承权诉讼时效20年的起算点。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纠纷自继承开始超过20年的,不再提起诉讼。

  366、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应注意的问题:1、继承开始的时间与遗产分割的时间。2、关于互有继承关系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问题。

  367、继承权的接受: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作出的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

  368、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的不接受继承的意思表示。

  369、继承权的丧失: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剥夺继承人继承遗产权利的情况。

  370、遗产的分割:是指将被继承人的遗产实际分配给各继承人的行为。

  应注意以下几点:1、要分清遗产与共有财产。2、分割遗产时,应当保留胎儿的必要份额。3、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4、分割遗产,应遵循有待于生产和生活,不损害遗产的效用和价值的原则。

  371、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应注意以下几点:1、被继承人债务,仅指其个人债务。2、继承开始后,一般应首先用被继承人的遗产清偿债务,然后再就剩余的遗产进行继承。3、继承人中如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当为该继承人保留适当的遗产,然后再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4、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5、遗产已被要害完毕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372、民事责任的概念: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373、民事责任的特征:1、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2、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3、民事责任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责任;4、民事责任是对违法行为的民事法律制裁

  374、民事责任的法律意义:1、确立民事责任制度,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的权利。2、确立民事责任制度,有利于同民事违法行为作斗争,提高人们的守法观念,实现社会安定。3、确立民事责任制度,有利于预防民事、经济纠纷的发生,有利于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378、抗辩,指一方当事人对抗另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分为程序上的抗辩和实体上的抗辩。《民法通则》规定为免责条件。我们认为,免责条件是免除民事责任,即应承担责任,但可予以免除,不予追究,与免责条件中行为人根本不应承担责任的规定不符,因此,采用抗辩事由较妥。

  379、抗辩事由的成立须具备如下条件:1、具有对抗性2、具有客观性

  380、抗辩事由的种类: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简言之,不可抗力就是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力量,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 2、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是指非因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发生的事故。3、依法执行职务 是指行为人依照法律的授权及有关规定,因行使职权而损害他人权利的行为。4、正当防卫5、紧急避险6、受害人的故意 受害人的故意,是指受害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后果,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7、自助行为 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不能及时请求司法机关救助的紧急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采取相应措施。

  381、民事责任的方式的概念:是指民法规定的,民事违法行为人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方法或形式。

  382、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如下十种:(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

  383、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规定,特殊责任方式(民事制裁措施)主要有如下几种:(一)训诫(二)责令具结悔过(三)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四)罚款(五)拘留

  384、民事责任方式的适用:第一,责任方式的适用应与违法行为的性质相适应;第二,责任方式的适用与权利的损害相适应;第三,责任方式的适用与责任人承担的责任的条件相适应;第四,各种责任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385、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或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行为。

  386、侵权行为的特征:1、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2、侵权行为的客体是绝对权3、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4、侵权行为是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

  387、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区别:1、行为违法的性不同2、有无存在的前提不同3、侵害的客体不同4、行为的主体不同

  388、侵权行为的种类:1、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2、积极侵权行为与消极侵权行为3、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

  389、侵权民事责任的概念:是指由民法规定的侵权行为人对其实施的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法律特征:1、侵权的民事责任是一种法律制裁。2、侵权民事责任的主体具有广泛性。3.侵权民事责任的方式具有多样性。

  390、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因一般侵权行为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权利而承担的民事责任。

  特征:1、构成要件齐全2、适用过错责任3、自己责任

  392、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是指法律特别规定的行为人实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39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必须是在执行职务中发生的侵权行为3、执行职务的行为必须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后果。

  394、产品责任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95、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财团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高度危险作业的民事责任,适用的是无过错的归责原则。

  396、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1、有污染环境的事实。须造成他人的损害。2、污染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397、地下施工和物件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一)地下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地下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指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二)物件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建筑物或者其他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398、物件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1、须有物件倒塌、脱落、坠落发生。2、有损害事实。3、损害与物件倒塌、脱落、坠落之间有因果关系,即物件的倒塌、脱落、坠落是受害人所受损害的原因。4、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归责原则。

  399、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400、监护人的民事责任:是指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承担的法律后果。

  承担责任的条件:1、致害人必须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属于被监护人。2、必须是被监护人独立实施了致人损害的行为。3、承担责任的人必须是监护人。4、被监护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且造成了他人财产权或人身权的损害。

  确定责任时应注意的问题:1、夫妻离婚后的监护责任问题2、被监护人在学校、幼儿园或精神病院学习、生活、治疗时致人损害的责任问题。代管人的监护责任问题。

  401、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

  402、侵权损害赔偿的概念:是指因侵权行为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等权利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原则:1、全部赔偿的原则2、过失相抵原则(《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有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3、考虑侵害人经济状况原则4、衡平原则

  403、侵害损害的赔偿范围:1、侵害财产权的损害赔偿,采取的是全部赔偿原则,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2、侵害自然人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赔偿范围

  侵害自然人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应根据损害的不同程度确定赔偿的范围。1)一般伤害的赔偿。其赔偿的范围包括必要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和误工费等。2)造成受害人残疾的赔偿。对因侵权行为造成的肢体或身体的某个器官部分或全部丧失功能的受害人,侵权人除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外,还应赔偿残疾人的生活补助费,残疾人的残疾用具费,以及依靠残疾人扶养的人的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3)致人死亡的赔偿。造成死亡的赔偿,除医疗费外,还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死者生前扶养人的必要的生活费和适当的抚恤金。

  1、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自然人因下列权利遭受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1)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以及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1)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3)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另外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毁损的,物品物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时,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序、侵权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乖具体情节以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得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受拆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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