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年法律硕士入学全国联考考试指南新增内容(专业课)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25 12:44:3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一部分: 刑法学
  P14: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定义
  第6行:一方面,这一定义科学地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属性和法律特征,指出犯罪是严重破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它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本质。同时该定义又明确指出犯罪必须是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如果一个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法律没有规定其为犯罪,或者没有规定对这种行为的刑罚处罚,那麽也不能认定为犯罪,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这一规定是现代法治国家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和必然反映。另一方面,这一定义在对犯罪进行定性描述的同时又设置了定量要求,《刑法》第13条“但书”明确规定符合刑法关于犯罪的描述的行为,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从而将虽然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这样,从立法上即对犯罪的性质进行描述,又对犯罪的外延进行定量限制,有利于我们准确地把握犯罪的本质,适当地界定犯罪的范围,从而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根据这一定义,只有具有一定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的严重违反刑法的行为才能被认定为犯罪,否则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
  P30:我国刑法总结了建国以来同犯罪作斗争的经验,并吸收了外国刑事立法中的一些有益的经验,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具有我国特色的四分法规定:
  4.经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减轻刑事责任的时期。
  《刑法》第17条第4款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这是一种社会保护措施。通过这种措施,有助于防止这些少年再危害社会,有助于他们的教育改造,也有助于保护他们的健康成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中涉及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问题,主要有如下内容:
  1.《刑法》第17条规定的“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计算。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
  3.行为人在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前后均实施了犯罪行为,只能依法追究其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后实施的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行为人在年满18周岁前后实施了不同中犯罪行为,对其年满18周岁以前实施的犯罪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行为人在年满18岁前实施了同种犯罪行为,在量刑时应当考虑对年满18周岁以前实施的犯罪,适当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4条从证据角度说明了应当推定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和应当认定已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两种情况。
  此外,《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第6~10条中涉及未成年人实施了情节轻微的某些行为,不认定是犯罪、可不按犯罪处理的若干情形。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第11~19条中涉及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的刑罚、执行刑罚的若干情形。
  P50
  二。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第11行:其特征是:共同实施某一特定犯罪的故意是在开始实行犯罪或犯罪实行过程中形成的, 不是事先谋议的。由于缺少事前对犯罪的谋划故一般比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的社会危害小一些。
  三。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
  第5行:处理简单共同犯罪,对每一个参加人都要按照他实施的行为定罪,量刑时按参加犯罪情况酌定。
  复杂共同犯罪,简称复杂共犯,指各共同犯罪人因在共同犯罪中所处地位和分工的不同而形成的共同犯罪,其特征是:共同犯罪存在一般结伙犯罪、聚众犯罪、犯罪集团等形式。由于每个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的不同,故刑法专门规定了相应处罚原则。
  P55
  (二)继续犯的特征
  最后一段:正确认定继续犯的意义:一是有利于准确计算追诉期限;二是有利于正确解决刑法的溯及力问题。
  P58
  (二)连续犯的特征
  最后一段:正确认定连续犯的意义:将连续犯作为一罪处理,我国《刑法》第89条、第153条第3款、第263条、第382条第2款都有规定。这对于准确计算追诉期限,正确解决刑法的溯及力问题,从重处断该类犯罪均是有利的。
  P74
  (五)死刑
  死刑部分倒数第4段:关于死刑的执行,包含对死刑缓期执行的规定和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规定。关于死刑执行的程序由刑事诉讼法规定。
  P104
  (七)战时缓刑的概念、适用条件及法律后果
  战时缓刑的适用条件是:
  (1)适用的时间必须是在战时。故在和平时期或非战时条件下,不能使用此种特殊缓刑。所谓战时,依据《刑法》第451条的规定,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出性爆发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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