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考研法律硕士统考主观题预测(二)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25 12:31:5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9、2003年5月27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种子赔偿纠纷案时,遭遇法律冲突问题。在庭审中,就赔偿损失的计算办法原、被告争议激烈,原告主张适用《种子法》,以“市场价”计算赔偿数额;被告则要求适用《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以“政府指导价”计算。面对摆在眼前的法律抵触问题,承办该案的法官在院审委会的同意下,支持了原告的主张,并在判决书中做了“《种子法》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位阶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抵触的条(款)自然无效”的表述。
  随后该案件上诉至二审法院。2003年10月13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第24次主任会议认为,洛阳中院的行为,“其实质是对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的违法审查,违背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侵犯了权力机关的职权……是严重违法行为”。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分别响省高级法院和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发出上述“通报”,要求省高院对洛阳中院的“严重违法行为作出认真、严肃的处理”,请洛阳人大常委会“纠正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违法行为,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作出处理,通报洛阳市有关单位”。

  根据省、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处理要求,洛阳中院党组于11月7日作出书面决定,撤销了承办该案的法官的职务。

  试结合河南的种子法案件分析我国的违宪审查和违法审查的基本制度。

  「答案要点」

  (1)河南种子法案的要点有二:法官在直接适用种子法的同时,宣布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种子法实施办法无效;河南省人大常委会要求罢免审理该案件的法官及要求对该案重新审理。(2分)

  (2)立法关于我国的违宪审查和违法审查的主体和启动主体的规定。(4分)

  (3)在本案中,按照立法法的规定,法官遇到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的实施办法与种子法的规定存在一定的问题。(1分)

  (4)在法理上说,法官应当有权对下位法是否符合法律进行审查判断,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存在一定的问题。(1分)

  (5)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的两项要求都是错误的。(1分)

  法制史主观题

  1、简述西周时期“五听”制度的内容和意义。

  「答案要点」

  (1)“五听”制度是西周时期审理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1分)

  (2)具体内容是:

  “辞听”:即观察当事人的语言表达,理屈者则言语错乱。(1分)

  “色听”:即观察当事人的面部表情,理屈者则面红。(1分)

  “气听”:即观察当事人的呼吸,无理则喘息。(1分)

  “耳听”:即观察当事人的听觉,理亏则听语不清。(1分)

  “目听”:即观察当事人眼睛语视觉,无理则双目失神。(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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