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案例:刑法对人的效力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25 12:3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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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被告人,扎美尔•.爱马•.巴托,男,30岁,某国商人。被告人扎美尔•.爱马•.巴托于1997年11月25日下午,至中国银行某市分行市中支行,用变造的某国护照和某国西太平洋银行旅行支票计8000元,采取签署上述某国护照上那西•.库玛姓名的手法,骗兑得美金3242元(折合人民币2.68余万元),人民币1.12余万元。同年11月30日上午,被告人至某饭店外币兑换处,仍采用上述方法,骗兑得人民币8512元。当日下午,被告人又至中国银行某市分行营业处外币兑换处,再次采用上述方法,企图骗兑人民币1.85余万元钱款时,因被该行工作人员察觉当场扭获而未得逞。

  问:我国法院对此案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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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案与解析】

  本案涉及到刑法对人的效力问题。

  所谓刑法对人的效力,是指刑法在确定的空间和时 间范围内适用于哪些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也包括中国人和外国人。我国刑法对人的效力的规定同刑法对地的效力的规定紧密联系在一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后简称《刑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刑法对人的效力可分为:

  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适用。 在我国领域内的适用。根据刑法第6条规定的精神,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都适用本刑法。(2)在我国领域外的适用。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2、对外国人的适用。(1)在我国领域内的适用。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除刑法第11条规定的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外,其他外国人犯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2)在我国领域外的适用。刑法第8条规定了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刑法适用,即“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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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外国人在中国犯罪,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者之外,都由中国司法机关依照中国法律判处刑罚。本案被告人扎美尔•.爱马•.巴托系某外国公民,且不具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其在中国的票据诈骗犯罪,应依中国刑法的属地管辖原则,由中国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就本案的具体情况而言,行为人扎美尔•.爱马•.巴托在主观上具有非法获利的犯罪故意,在客观方面又实施了伪造护照、虚构身份、持有伪造的某国西太平洋银行旅行支票骗兑钱财的行为,已符合我国刑法关于票据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因此,我国人民法院依照我国刑法对行为人扎美尔•.爱马•.巴托的行为可以行使管辖权。行为人诈骗钱款共计人民币5.6万余元,数额巨大,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予严惩,其诈骗总额中,有价值人民币1.85万余元系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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