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刑法学》总则课堂笔记(四)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25 12:35:0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刑罚消灭制度
来源:考
一、概述
1、指针对特定犯罪人的刑罚因法定书由而归于消灭,制罚权、求刑权、量刑权、行刑权。
2、法定原因:(1)刑罚执行完毕 (2)缓刑考验期满(3)假释考验期满 (4)犯罪人死亡(5)超过时效期限 (6)赦免

二、时效
1、指经过一定的期限对犯罪不得追诉或者对所判刑罚不得执行的一项制度。

2、追诉期限:(1)法定最多刑不满5年,经5年。来源:考
(2)法定最多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的有期,经10年。
(3)法定最多刑为10年以上有期,经15年。
(4)法定最多刑无期、有期,经过20年。
来源:考
3、期限计算: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连续的为最后一次。

4、时效中断:时效延长
(1)受理条件以后,逃避侦审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2)应为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三、赦免

国家对于犯罪分子宣告免予追诉或免予执行刑罚的法律制裁。

大赦:一定或不特定种类,不特定的犯罪人,赦其罪、赦其刑,再犯不构成罪犯。

特赦:特别的犯罪人,只能赦其刑,再犯符合案犯条件,构成案犯。我国只规特赦。(没有规定大赦)

特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国家主席发有特赦令。

刑法各论概述来源:考

罪状、罪名、法定刑

罪状:刑法则条文对犯罪特征的描述,根据描述方式不同分类。

罪状描述方式:
1、简单罪状:即在刑法分则条文只简单地描述具体犯罪的基本特征。
2、叙明罪状:即在刑法分则中详尽描述具体犯罪的基本特征,具体描述,对犯罪构成条件有严格的限制,刑法分则绝大数用此。
3、室白罪状:即在刑法分则不直接叙明犯罪的特征,而只是描出该犯罪行为所违反的其他法律、法规。
4、室白与叙明并存形式
5、引证罪状:即引用刑法分则的其他条款来说明某种犯罪的特征。
(口诀:空其他、引自己)来源:考

罪名:对犯罪的本质特征的科学概括。



相关文章


刑法辅导:行为是否构成防卫过当
刑法辅导:法律法规记忆篇
法律硕士《刑法学》总则课堂笔记(四)
专业课复习心得——国际法
人大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实施十周年
[厦门大学]2007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